昨天,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局、市建委联合下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今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须满足以下条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无争议;有利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房屋的保护和修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该文件同时还规定了处置应遵循的程序:产权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归口向各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各部门审核后,向国管局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国管局审查确定处理意见;产权单位根据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此外,文件还规定,平房院处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平房院的坐落、面积、院落布局和房屋结构及用途;平房院的现有使用单位或住户信息;平房院住户的搬迁安置方案;平房院的拟转让对象及意向价格以及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此外,今后,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整体使用需求的平房院,根据原产权单位性质由国管局区别情况,按无偿或有偿方式优先调配使用;不能整体规划使用的平房院,经国管局核准,可以采取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住有居民的,原产权单位或转让对象须制定住户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或委托搬迁机构实施,妥善安置住户。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