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所获发的进入许可/签证即告无效。
若本处批准受聘人在港受雇,他/她只可从事经批准的雇佣工作,未经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而转换工作,即属违法。
雇主须递交的文件 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法团注册证书及/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各一份;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利得税报税表等);及
公司简介(例如公司年报):包括开业日期、业务活动详情、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连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等(须递交产品目录、介绍小册子等)。
受聘人须递交的文件 旅行证件影印本,其内载有他/她的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的签证详情(如有的话);
他/她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副本;
他/她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如有的话);
他/她与香港注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约或聘书副本,其内注明有关职位、工作职责、薪金及福利;
履历连同学历(包括大学毕业证书、专业资历证书等),以及与受聘职位相关的工作经验的证明、或具备特别成就/专业能力的证明;
内地居民(包括现时在港工作的内地人士或在港研读的内地学生)须同时递交其现时所属内地工作单位或负责备存其纪录的内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批准赴港工作同意书。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