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月23日电(“新华视点”记者张非非、范春生)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树森利用装修办公楼的机会侵吞“小金库”公款30万元,另受贿40余万元,近日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此案再次撩开了“小金库”泛滥的黑幕。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小金库”却不但没有根除,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愈演愈烈,其症结在哪里?
局长敛财“小金库”泛滥 2000年初,在辽宁省医药管理局基础上重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重新装修办公大楼。8月,辽宁省药监局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0万元赞助费用于办公楼装修。200万元直接打入一个账外资金专户,而该账户所属的辽宁省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早在1996年就被撤销。
装修公司预算200多万元工程款,在新任局长张树森的授意下,局办公室原主任梅永成只支付了1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和5000元银行利息被截留下来,进入局办公室的“小金库”。
2001年9月,张树森让梅永成从这笔钱中提出30万元并将其占为己有。2005年9月,梅永成私自将剩余的20.5万元以现金支票的形式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据为己有。二人贪污公款的行为直到2006年省审计厅对张树森进行离任审计时才露出马脚。
由此,辽宁省对省药监局设立巨额“小金库”问题进行了彻查,从而暴露出各业务处室长期私设巨额“小金库”问题。这些“小金库”资金使用严重失控,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小金库”,以房补等名义,每人私分高达一二十万元。
据对张树森进行审查起诉的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介绍,前几年,省药监局各部门比着设“小金库”,好像谁不设谁吃亏。梅永成交代说,除了办公室,其他处室也都设“小金库”,而且因为业务处室具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直接联系药商、药厂,从下面得到的好处更大。
在辽宁省药监局担任过多个处室出纳的赵馥说:“我在担任规划财务处出纳期间,当时我们局负责审批广告,一个公司按月给局里几万元,这些钱没有入单位正式的账,作为"小金库"使用。”
张树森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曾供述:“当时省药监局没有单独的财务处,财务设在办公室,大的支出我就定了,小事我基本不管,由梅永成负责"小金库"的使用。”梅永成交代说,省药监局发各种补贴、奖金都从“小金库”里来,给班子领导提房补就“一把手”自己定,从没有为此开过党组会。
处罚偏软威力打折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小金库”不但屡禁不止,反而更严重了,也更隐蔽了。辽宁省财政厅一位处长介绍,“小金库”的事一般得有举报线索才能去查,否则根本无从下手。省财政厅已经二年多没查办过一起“小金库”案件了。张树森案件也是因为有群众举报才“东窗事发”的。
辽宁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处长张文学介绍说,审计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往往只有经济处罚权,包括没收“小金库”资金,并处罚单位最高5万元,处罚的是单位(规定上对责任人可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没有什么触动,而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大都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罚款没出处,常常执行不了。
张文学和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等相关人士认为,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但仍有不少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挖空心思设立“小金库”,主要原因是监督查处力度太弱。
老问题成新热点 “小金库”无孔不入,造成资金离开监控体外循环,成为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令人担忧。
据张文学介绍,“小金库”在当前新的表现形式大体可以用五句话来概括,即虚列骗取、倒账串出、出售出租、存款利差和收缴截留。虚列骗取是指虚列支出转移资金,虚列项目骗取国家补助;倒账串出是指通过来回倒账,把资金倒到账外账上;出售出租是指单位资产、房产出售出租,收入不入账;存款利差是指大额资金存定期存款,利差拿到账外账去;收缴截留则是指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全部收入,节流转移形成小金库。
目前,用白条子、假内容发票报销,套取“小金库”资金的行为有所抬头。辽宁某校办企业以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两笔支出就形成账外“小金库”120万元,其中一张报销联发票为65万元,而存根联只有1000元,另一张55万元的发票,存根联为2.7万元。辽宁省审计厅在对某机关附属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只有16个人,却设了6个“小金库”,由5个人掌管,但5个人互相都不知道,“小金库”的各种支出都用空白发票随意填写。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于治贤、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马嫦云等专业人士认为,根治新时期“小金库”再度泛滥现象的当务之急是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提高法制观念的基础上,强化预算管理。一切收支均纳入预算,按预算规定使用资金,而制定财政预算也要从实际出发,尽可能满足单位正常开支。此外,要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行为,加强对这类单位银行账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从业务管理上,单位要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和财产物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形成账外账“小金库”。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和处罚力度,特别加大对责任人和单位法人的处理力度,形成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