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新《办法》第12条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据了解,房屋各个部位的保修期限都不相同,超过保修期后各共用部位的大、中维修则要启动维修基金了。根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地基基础的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装修工程为两年。
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执行严格的程序,首先由物业公司进行预算,确定需要维修的范围和所需的资金,然后上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依次上报区小区办、市小区办,才能够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彭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