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艳霞
去年1月至3月间,本报曾连续报道南阳女孩郭娟在石家庄的遭遇,这位女大学生被抢包并造成重伤,虽然法院判决近16万元的赔偿,但罪犯却根本无力赔偿,郭娟父母为女儿治病举债无门。本报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昨日,本报这个曾经的呼吁得到省“两会”社科、新闻出版界别的7名律师委员的联合提议。
来自石家庄、邢台、沧州、张家口的7名律师委员今年成为社科、新闻出版界别的一道风景,他们也紧紧抓住这个参政议政的机会,在一起认真讨论,针对自己工作中发现的司法事件中被害人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实际赔偿的事,履行政协委员职责,提出一份沉甸甸的建议。
现象:赢了官司难获实际赔偿 死刑案中被害人 来自张之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之永委员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去年7月,以收破烂为生的赵新国被3个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杀死,张之永对赵新国的妻子王秀霞进行法律援助,最终赢得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0多万元的判决书。然而,那几个孩子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王秀霞至今以泪洗面,她说,“太不公平了。”张之永无奈地告诉她,国家对她家的这种遭遇并没有赔偿的义务,她很难得到赔偿。
张之永说,在他13年的律师生涯中,每年会遇到十几件类似的案子,尤其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承受着心灵和生活上的双重伤害。
交通事故受害者 来自张家口的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书锋委员介绍说,一起交通肇事中,肇事司机死亡,车主也死了,被害人一死两伤,虽然经过诉讼得到了获赔30多万元的判决,但向谁要这笔钱呢?被害人家属哭诉无门。
农民工讨薪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明亮委员带领律师们做了很多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他说,一起鹿泉农民工讨薪案件中,70多个农民工,起诉几十万元,经过开庭审理和判决,胜诉了,但执行不了,因为被告的企业已经失去执行能力。
齐明亮委员说,在这类案子中,农民工经常弄得连回家路费都没有,嚼着冷馒头喝着凉水讨薪,在绝望的情况下发生过爬吊车、跳楼等极端事件,造成很多社会问题。
省律协副会长、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陈红委员则提出,去年她参加百名律师评百案过程中,发现有大量判决后无法执行的案件,债务人倾家荡产,处于悲惨境地的债权人无处追偿。
提议:司法救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社科界别的7名律师委员经过认真研讨,由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振江代表提出,应当将司法救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律师委员们的建议是,建立基金后,确定救助对象为:得到了生效判决赢得法律权利,却在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后仍然无法得到执行的城乡低保群体,以及其他急需司法救助的人群。这些人将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工伤受害者、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弱势人群。
7名委员提出,这笔基金每年不应少于300万元。具体执行应由法院操作,并由财政和民政部门监督。
意义:彰显司法公平与正义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斌委员说,这个举措既能保护弱势人群利益,又彰显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主旨。比如,死刑案件中,连被告人都能够通过法律援助获得充分的辩护,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有大量被害人和近亲属陷入灭顶之灾得不到实际补偿,这违反法制社会的基本公平原则。
另外,不应该因为被害人遭受了无妄之灾而令其自身或家属生活水平下降,这应当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分内的工作,只有政府担负起这样一个责任,才能实现一个法制社会所要求的起码正义。
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回增亮委员称,建立这种司法救助制度,将减少因诉讼致贫的现象,同时,能减少因法院无法执行造成的上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国家救助制度有望出台 目前,上海、青岛已经或正在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针对的是非常明确的该得到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几种具体情况,对我国建立类似的制度具有示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任务就是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