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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关注:水电开发VS河流生态,博弈难逃?

  如何在大力开发水电的同时,又能维护河流的生态,一直以来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目前社会各界极其敏感的话题。有人说,大力开发水电必然会破坏河流生态,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对立性矛盾,因而反对大力开发水电。
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的关系到底如何呢?二者之间真的存在不可调和的博弈关系吗?二者的关系能不能达到和谐发展、共同双赢的局面呢?

  近来,媒体上有篇题为“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的博弈”的文章,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该文的作者似乎从心里就不大承认水电开发对于人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文明活动。而需要一再强调的是:水电开发对于人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文明活动,这点是不容置疑的!当然,我们单独强调说水电对现代人类文明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人可能不理解,因为我们还有多种取得电力能源的方式。但是,实际上大型水电一般都是水利工程的副产品。大型水电开发的必要性首先在于,人类对水资源天然分布的不均匀的调解,必须依靠大型水库进行。纵观全世界的现实,没有大型水库的调解,几乎就不可能维系我们今天的现代化社会。因而,水电开发的社会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它的大型水库的水资源调节功能。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把水电开发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选择,也就不会去大张旗鼓地论述什么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博弈的问题了。

  对“跑马圈水”的忧虑是根本不必要的

  有人称:当前的情况是,10000亿千瓦时的水电开发权已被几大电力公司当作“金娃娃”紧紧抱住,并迫不及待地进行开发,人们甚至用“跑马圈水”形容长江上游当前的水电开发态势。环境、生态、移民等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形势令人十分忧虑。

  这种担心水电开发过快的说法是有问题的。我国大型水电的开发历来都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划进行的,不存在任何无序开发的问题。反之,我国的水资源开发长期受制于我国的经济能力,以至于我国解放50年以后,水电开发程度还不足10%,全国的水库蓄水能力仅为四千多亿立方米,不到美国的二十分之一。这使得我国的水资源时空分布矛盾十分突出。雨季的洪涝灾害和旱季的严重缺水,始终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由于受到投资体制的制约,我国的水资源开发,尤其是水能资源的开发一直不能摆脱困境。直到2002年国家实行了电力体制的改革,把过去由国家统一投资、开发的水能资源开发形式,改为划分成五个电力集团互相竞争,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水能资源的开发建设。

  显然,这一改革措施收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突出效果。我国长期受制于资金制约的局面迅速得到了改变,水电资源开发成为各大电力集团以及社会上很多投资者竞争的热点。然而,这种“跑马圈水”的局面也引来社会各界的一些担心,包括参与竞争的一些大电力集团,也有人抱怨应该恢复原来的国家统一开发机制。但是,对于这一点,原来曾经长期担任国家水电发展负责人,后来又担任国家水利部部长的汪恕诚,多次用自己的亲身体会回击社会上的种种非议,并对社会各界水电开发的积极性给予高度的肯定。从国家发展的大局上看,我们不能不承认,电力体制的改革、水电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已经彻底改变了我国水电开发受资金制约的被动局面。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巨大成果,我们决不能认为这种投资形式的改变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特别是不能否认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型水电开发,还都是严格的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进行的。“跑马圈水”的局面是社会各界水电开发积极性高涨的表现,是我们改革开发的巨大成果。形势一片大好,而绝不是什么令人担忧的事。

  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我们发展中国家的河流开发比发达国家晚了半个多世纪。即使我们国家从现在起按照目前梯级开发规划,大力开发水资源,若干年后最终的开发结果恐怕也可能就是相当于今天美国(以及其它一些发达国家)的水资源开发程度。很多人对一些企业的积极开发水电的“跑马圈水”颇有微词,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任何大型的水电站的开发建设都不可能超出国家的统一规划,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开发建设大型水电的决定权都在于国家。所谓失控和无序开发的现象对一些地方管理的小水电来说或许确实存在,但是,如果用它来形容我国的大型水电开发现状,完全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猜测。总之,我们国家通过政策调整和运用市场经济杠杆,调动起来的水电开发的社会积极性,是我们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们国家发展的历史机遇。

  关于“水电规划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的评价

  有媒体这样报道:“2007年5月,笔者有机会参与水利部组织的"长江上游水电开发情况专题调研"。通过这次调研以及对许多相关材料的分析,笔者强烈感受到,在水电开发规划和审批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政府职能错位和职能缺位情况。结果,水电规划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引起河流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诱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因素。”

  大型水电作为水资源的一部分确实存在着一些管理机制上的问题,例如,管理我国水资源的国家水利部,至今仍然还是不负责对大型水电的开发管理。这是不是属于“水电开发中政府职能错位与缺位”我不敢轻易下结论,但是如果要是说什么“水电规划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引起河流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诱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因素”,则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污蔑。因为我国的水电规划是早在我国新《水法》颁布之前就由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而所谓“专业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的提法是新《水法》中才增加的内容。目前水利部正在根据新水法组织对流域综合规划进行修订,至今还没有完成。我们怎么能由于新的“流域综合规划”还没有制定出来,就埋怨说以往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水电开发规划是“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的呢?

  我们认为,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来看,在我国的水电规划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而且已经开始实施了之后,才颁布和实施的新《水法》以及即将修定的《流域综合规划》,倒是应该很好地考虑如何与以往已有的国家水电规划相衔接,协调好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保证我国水电开发政策的连贯性。

  不少人都认为,目前国家的体制中水利部不管理大型水电和南水北调是对我国水资源管理和水电发展的重大损失。因为,我国水资源的根本问题是水多、水少、水脏、水浑。而大型水电又恰恰是龙头水库的副产品,没有足够的大型水电建设,就不可能有足够的大型水库,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我国的水资源矛盾。但是由于水利部不管大型水电,所以,从产业政策上对大水电的支持往往就考虑得不够。例如,新《水法》中只强调了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而没有很好地反映出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即:一般来说综合规划也应该是在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提供的基础上制定,并由其构成的。实际上,搞过实际操作的同志都知道,专业规划的制定,需要进行大量的考察、基础调研工作。制定流域综合规划的时候,既不可能脱离这些基本的数据,也不可能完全重复这些基础的调研工作。因此,仅仅强调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必须服从综合规划这一方面是不够全面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疏忽,才给国内外的一些反水坝舆论提供了污蔑我们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水电规划是“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引起河流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诱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因素”的口实。而且,传播这种污蔑水电开发规划的谣言,还有意无意地起到在不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挑拨离间的作用。

  针对这种谣言,曾参加过“长江上游水电开发情况专题调研”的一位水利部负责流域综合规划工作的老专家曾经有力地回答说:“大渡河的水电开发规划就是当年他们亲手做出来的,现在修订流域综合规划的也还是他们,这怎么能说以前的水电规划是"脱离甚至违背流域综合规划"的呢?难道是我们自己违背了自己?”

  总之,我觉得目前我们国家的水利部不管大水电的现状,不论是对中国的水资源管理还是水电建设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一些专业人员,就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决不能为了迎合一些部门利益的偏见,就不顾事实地去发表一些对国家发展不利的所谓“专业”意见。

  不应轻易地否定传统的经济学理论

  有人还说:“无论微观经济学或宏观经济学,都只是以市场经济体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没有注意到市场经济体与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关系。在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趋剧烈的今天,这种忽视将威胁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仅靠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已经不能全面指导当今的经济活动;必须将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紧密联系起来,建立新的经济学理论,才能保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不妨将这种新的经济学理论称为"绿色经济学"。”

  我觉得这种说法说明持有这种看法的人还没有真正搞懂经济学。持此观点的人甚至断言说“无论微观经济学或宏观经济学,都只是以市场经济体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没有注意到市场经济体与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关系”绝对是一种对传统经济学的误解。我们都学过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我们知道生产力的三个基本要素就是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而劳动对象的具体内容主要就是各种资源和环境。众所周知,生产力是经济学中最重要的研究对象,如果作者说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中不包括“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生态系统”,那么生产力中的劳动对象又能是什么呢?

  我本人非常赞同进行绿色经济、绿色GDP的研究探讨,《人民日报》也曾经发表过我探讨有关水电的绿色GDP的看法。但是,我们研究探讨绿色GDP也不能忘乎所以,不能用来作为一种否定以往文明和历史的理由。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用发展的眼光对待新生事物,而不能是抱着一种标新立异哗众取宠的心态,去炒作新生事物。人类文明的发展必然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是社会进化到一定程度后,人们对社会发展和自然规律的认识的升华。而绝不是什么对以往人类文明活动的否定。至于绿色经济和绿色GDP的研究探讨,完全没有必要一定要否定和替代传统经济学。从联合国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到今天已经30年了,而至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绿色GDP。前几年我国一些曾经试行绿色GDP的省份,也有很多因为缺乏实际操作的科学性纷纷退出。难道能说是30年来全世界都还不承认可持续发展吗?当然不是。只能说绿色经济、绿色GDP的新概念,既不能取代传统经济学,也不能等价于可持续发展。

  总之,生态文明、环境友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而绝不应该是对历史上人类文明的否定。无论在水电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都是如此。

  河流梯级开发的科学性不能否定

  有人写文章称:“笔者从长江上游目前的水电开发规划和实地考察中了解到,几条大支流的梯级开发基本上是一级紧连一级,例如岷江和大渡河均布置了22个梯级。各梯级大多采取引水式电站开发方式,即筑坝形成水库,然后把水从河岸山体开凿的隧洞引到下游,累积落差发电。这样的开发密度和开发方式,实事上把河流变成了一连串间断的水塘,造成天然河道脱流干涸,引起河流生态与环境问题。”

  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全世界所有的发达国际都对水电进行梯级开发,然而,我们走遍全世界看到的普遍现象都是水电开发利用程度越高、生态环境越好。当然,这里必需排除那些恶意的污蔑炒作。例如;埃及阿斯旺大坝减少了洪涝灾害,却被说成是减少了土地营养物质的补充,造成了生态灾难。如果这种理由能够成立,那么我国初期的三门峡工程加剧了渭河的水灾就应该是成功的生态工程了,为什么还要改造呢?水电开发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这种局面在我国也随处可见。从早期的丰满、新安江到现代的二滩、三峡,所有的大型水库、水电站几乎都是风景秀丽的旅游区、保护区。在我国除了一些无序开发的小水电,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外,同样也是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成正比。当然,我们不能把水电开发之后,为当地人们的用水提供了方便,以至于管理不善加剧了水资源紧张,算作水电开发罪过。一般来说,水坝、水库、水电站建设本身不会破坏生态环境,它只不过是通过工程措施把河流的控制权交给了人类,至于管理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人类本身的管理水平。例如我国的黄河。以前曾经因为管理得不够好就多次出现断流,后来水利部统一进行全流域管理,就再也没有出现断流。那么,全世界有没有哪条大江大河因为水电的梯级开发变成了“一连串间断的水塘,造成天然河道脱流干涸,”呢?问题的答案是很清楚的。除了无序开发和不科学的管理,基本上各国都没有这种情况出现。不仅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而且相反的例子倒是比比皆是。北京的永定河倒是没有进行水电的梯级开发,然而,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已经使得北京段的永定河几乎常年的干枯。显然,河流的生态问题的根源不是出在水电的梯级开发上,而是出在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的不足上。反之,人类增加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的最有效方式,恰恰就是蓄水调水工程。

  梯级水电开发就是要在一条河流上,连续地建造多座(水库)水电站,而且尽量让每个水库(电站)的首尾相接,把该河流段的水资源最充分地利用起来。梯级开发是全世界公认的、已经经过众多国家验证的、最科学、最有效的水资源开发方式。它不仅以可以使得水电的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河流生态保护作用。

  我们建造水库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要调节水资源时空分布,保护社会的生态环境。因此,占用最少的土地,获得最高的水资源调节能力就是提高水库的生态效益。由于每一个具体的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包括发电)之间总会有一定的矛盾。因而对于任意一个孤立的水库或者水电站,为了保证水库下游河道里不出现“脱水”(断流)的现象,必须要保证水库下泄一定的基础流量。这样必然就使得该水库的蓄水调节作用大打折扣,否则就将会出现下游断流,并对河流的生态造成巨大的伤害。然而,如果是梯级开发的水库、水电站,我们就可以仅仅让最后一级水库,承担保证下游河流生态流量的任务,而以上的各级水库泄水流量都可以任由人们的调配,从而大大提高水库的调蓄水资源的功能。也就是说,梯级开发是在同等条件下,占用土地面积最少,蓄水调节能力最高,对河流生态影响最小的一种河流开发方式。

  此外,利用梯级水坝保持河流一定的水量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作用,而且还有巨大的航运、景观以及经济作用。例如欧洲的多瑙河下游的很多梯级水坝,其作用主要就是保证多瑙河的水深,不受上游自然来水的影响,让多瑙河的河水一年四季都能保证大型轮船的正常航行。因为天然的河道的坡度是自然确定的,如不采取一定的措施,河流的水深、流速人们都无法控制,因此,梯级水坝就是人们控制、开发、利用河流的最科学的方式之一。这个科学的结论决不能轻易地否定。

  梯级开发也不可能把河流的动能耗尽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梯级开发的水电站也决不会彻底改变河流的流态,更不可能会把河流的动能完全消耗光。从理论上说,世界上最先进的水轮机的效率只有96%,也就是说无论你如何想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河流中至少要有4%的动能从水轮机流过去。因此梯级开发不可能像有些人危言那样,会使得河流的动能为零。从实际现象上看,三峡水电站下游的葛洲坝水电站,也是一座梯级开发方式的、保障三峡水电站发挥最大效益的反调节水电站。然而,由于葛洲坝水电站基本上属于径流式电站,因此,大家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葛洲坝的河道型水库内流动的长江水,几乎和不建水电站的江段看不出什么明显的区别。事实说明,即便进行梯级开发,人们也还是能够通过适当的规划设计,人为地控制某一河段河水的流态以及淹没的范围。

  此外,要知道并非世界上所有的河流、河段都能够进行水能资源开发。用最直观的例子来说,我国郑州以下的黄河、武汉以下的长江的上千公里的河段内,由于可以加以利用的水能太少,几乎就不可能再进行任何水能资源的开发。显而易见,这些河段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能变成为湖泊吧?除了这些大量没有水能资源的自然河段不可能进行任何水电开发之外,就是那些具有丰富水能资源的河段,也并不是都能够100%地进行水电开发的。根据具体的河流生态环境情况,各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确定的水能资源中的技术可开发资源比例,一般都不到水能资源总量的二分之一;其中经济可开发资源量一般还不到总量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即便我们人类按照梯级开发的理论把所有的可开发水资源全部都开发了,也绝对不可能会出现世界上所有的河流都被大小水库连成串的现象。

  水资源的梯级开发当然也要因地制宜地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一些具有水能资源的河段,全面衡量之后认为不应该进行开发的地方,不再进行水资源开发是我们水资源规划的一贯原则。河流梯级开发决不是100%开发。应该看到,在我们国家的梯级水电开发规划中,早就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水能资源被规划部门,排除在经济可开发的范围之外。而目前开发规划中保留的待开发项目,都是经过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反复比较、依据各方面的数据、经过科学判断衡量确定的。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这些规划中的个别地方确实会有需要调整的可能。但是,如果有人认为自己的心血来潮的遐想,就比全世界许多一辈子研究河流的专业人员依据科学规律作出的开发规划还要高明,而且还要妄谈什么“必须要改正过去水资源连续梯级开发的错误观念”,实在是有点幼稚可笑。

  总之,河流梯级开发不仅是世界公认的最科学的水资源开发方式,而且还是在很多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中已经得到证实的成功实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事实上,我们都没有任何理由,听信那些毫无事实根据的危言耸听。

  是否存在水电开发过度的问题?

  “过度的水电开发违背可持续发展理念。”有人持这样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水电开发历来都是程度越高越好,而且从来也不存在任何所谓过度开发的问题。

  利用水库蓄水发电也是一种水资源开发形式。严格地说,这种水资源开发应该称为水能(或者水电)开发,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社会各界的非专业人员似乎很难区分水能开发和水资源开发的差别。甚至有些相当层次的研究人员也难免在这个问题上闹笑话。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水能(即水电)开发与水资源开发和水资源利用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对水能开发程度,国际上的通常看法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不过,国内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水能资源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否则对河流的生态环境不利。我认为这是一种对开发程度的误解。因为各国的水能资源都有理论可开发、技术可开发和经济可开发之分,这种区分标准就是为了说明理论可开发水能资源不应该百分之百地进行开发。所以,如果有人再强调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也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我们觉得还不如把经济可开发定义得更科学、更准确一些。目前国际社会对水电经济可开发、技术可开发的定义还是比较科学的。我们只要看看瑞士、德国等一些水电开发程度超过90%以上的国家,为什么到处还都是绿水青山?想一想为什么世界上总是水电开发程度越高,社会文明程度越高,生态环境越好,人们恐怕就会发现,水电开发根本就不存在着任何过度的问题,而且总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当然,实际当中发达国家并非都是水电得到百分之百的开发,这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特别是有些国家的水资源调节问题基本解决,电力供应也已经满足社会需求(如挪威99%都已经是水电),自然没有必要再去进行开发水电。因此,每个国家最终的水电开发程度,一定是根据各国的人口、资源、环境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不应该规定什么事先的比例限制。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的水电开发超过了经济可开发程度的百分比(卢森堡达到150%),其生态环境却没有受到丝毫的不利影响。总之,世界的现实说明,只要某个国家还有使用其它化石能源的需要,水电的成分高一些总是好的。

  此外,对水资源的开发也不存在过度的问题。因为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一般来说仅仅是一种储备,往往并没有真正消耗和使用水资源。例如美国西部大开发对科罗拉多河的开发建设,梯级水库储备了4倍于河流年径流量的水资源。利用水库汛期大量地拦蓄洪水,不仅大大缓解了洪水对周围社会的威胁,而且可以通过一系列调水措施,为干旱少水的美国西部常年提供充足的水资源。从而使得美国西部成为移民崛起的新大陆。现在的美国加州已经成为美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也就是说,尽管科罗拉多河的这种形式的水资源开发已经达到了400%,我们也不能说它的水资源开发过度了。

  因此,一般来说,河流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开发程度都代表着人类对河流的控制能力,通常都应该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但是,与水资源的开发所不同的是,如果水资源的使用一旦超过一定的程度,确实会对河流本身造成一定的伤害。因为,水资源利用率是指某一地区的水资源总量被人们使用(社会用水)的百分比。根据国际普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社会用水大约有70%最终会转变成污水,重新排入河流系统。因此,如果水资源的利用率超过40%,那么就大约有28%的污水排入河流,与原来的60%未使用过的河水相融合,整条河流就几乎增加了一半的污水。因此,水资源的使用率一旦超过了40%,人们就会认为已经对河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影响、破坏了河流的生态环境。因此,国际上确有水资源使用率最好保持在30%以内,不宜超过40%的规定。不过,在水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任何社会都可能会突破水资源利用率的界限。如果你了解了这种界限的缘由,就会发现,只要加强污水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的质量,人们完全可以不受所谓国际公认的水资源利用率40%的限制。当然这还要考虑河流生态基础流量的问题。

  在搞清楚了世界各国对水资源利用率限制的理由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盲目指责水资源开发过度是多么可笑的。此外,还有一些人索性把水资源利用率和水能开发利用率也混为一谈,糊涂地认为水能开发也不能超过40%。实际上,目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资源开发过度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往往都是在指水资源的使用、利用过度。换言之,对于储备性的水资源开发,也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所谓过度的问题。而且,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水资源利用过度的原因之一,恰恰就是因为我们对水资源的开发控制程度过低,通过人工调节能够有效地提供给社会的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因此也可以说,水资源利用过度恰恰是开发不足的体现。

  针对我国的这一国情,新任的水利部陈雷部长最近在2007年水利学会学术年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强调“总体上看,我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提出的更高要求,水利基础设施不是过多,而是严重不足;水利建设不是超前了,而是相对滞后。”显然,从部长的讲话可见,解决我国河流生态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是科学发展。 (来源:人民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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