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月24日电(记者沈汝发、逯寒青)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在21日举行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倪英达说,福建省检察机关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倪英达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792名,共监督“三类案件”803件,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50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25件。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五种情形”监督意见,有关检察院进行了认真核查纠正。
倪英达表示,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稳步推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不断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社会公信力,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年,福建在全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