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通讯员/廖思谦)昨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迫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苑香强迫两名在校初中女生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7年9月12日中午,15岁的陈婷(化名)认识了兴宁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廖娜、廖婷(化名)后,决定将两名女生带去卖淫。
次日上午,陈婷联系被告人陈思忠后,与被告人陈文龙一起将廖娜、廖婷从兴宁市新圩镇骗到坭陂镇理中村被告人陈思忠家里。接着被告人陈思忠、陈文龙及陈婷采用暴力威胁,强迫廖娜、廖婷去卖淫。
当晚,陈婷将其准备带两名女生去卖淫一事告诉其母罗苑香,并要求其母去联系嫖客。
9月15日晚上,罗苑香及陈剑文(另案处理)决定将两女生带到广州市花都区去卖淫。次日晚,在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人陈思忠、陈文龙及陈婷先后强迫廖娜卖淫两次,共得赃款人民币3250元。
9月23日,罗苑香及陈剑文到花都区花城路横潭大街出租屋,与被告人陈思忠、陈文龙及陈婷住在一起。当罗苑香得知廖婷还没有去卖淫时,就大骂陈思忠、陈文龙及陈婷,并催促陈思忠去联系嫖客,还提出要将廖娜、廖婷卖掉。陈思忠因没有联系到嫖客,又害怕事情败露,于9月25日晚上将此事告诉其母亲肖月娥,并要求她向兴宁市公安机关报警,解救廖娜和廖婷。
当晚,肖月娥打电话让其女婿去报警。兴宁公安立即行动,在9月26日下午找到陈思忠,在其协助下,民警在广州花都区花城路横潭大街5号出租屋将被告人陈文龙、罗苑香及陈婷抓获,当场解救出廖娜和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