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1月25日电(焦小飞)从2月1日起,宁夏房地产开发或销售企业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时,开发商要将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宁夏房产交易中的价格纠纷与投诉日益增多,并成为当前价格投诉的重点,一些开发商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向购房人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费用的问题尤其突出。为此,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销售最终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
同时,《暂行规定》要求,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备案价格,在交易场所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标示内容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用分摊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和优惠折扣以及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代收代付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经营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约定预(销)售价格低于备案或明码标价价格的,应当按约定的预(销)售价格执行。经营者若违反《暂行规定》,将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