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1月26日电 (记者励漪)上海市近日出台增加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2007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将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先是每人每月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是:人人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并且还可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在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明确“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较低的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对年满70周岁、月基本养老金不到2000元的高龄老人的基本养老金实施特殊增加办法,具体办法是: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3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8年1月1日~193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上述“普加”、“特加”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专门增加75元基本养老金。
这次上海市共有304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2008年1月30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退休人员。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