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月26日电(记者高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6日宣布,从2008年1月1日起,上海2007年底以前退休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304万名退休人员,将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增加办法将分为“普加”和“特加”两部分。
“普加”即每人每月先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即人人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并且还可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在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将按照国家明确“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较低的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对年满70周岁、月基本养老金不到2000元的高龄老人,实施特殊增加办法。
具体办法是: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此外,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普加”和“特加”办法增加后,每人每月再专门增加75元。
(责任编辑:赵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