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实现具有可持续性和公平性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一大挑战。这种挑战因为经济全球化而显得更为复杂。
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30年中﹐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并不完备。近几年来,有关方面越来越强调要重视或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问题。
另外,从目前我国的就业结构和演变趋势看﹐在积极扩大就业的同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改进初次分配中的相关制度﹐要以容纳了最大多数从业人员的非国有部门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国有部门、大企业的问题也不能忽视)。要制订完备的方案和日程表﹐着力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
在创建“和谐企业”中进一步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创建“和谐企业”的基础性长效机制,形成二者相互促进的局面。主要内容有三。
第一,完善协调劳资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完备的三方机制,有利于建设“和谐企业”。各地的三方协调制度仍在发育中;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制度不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由于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欠缺,劳动执法监管力量不足,劳资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又反过来弱化了三方协调机制、劳资谈判和合同制度的效力。显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促进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建设。因此,我们首先要强化三方协商机制建设。
第二,完善区域和行业集体谈判制度。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实行区域和行业集体谈判制度(包括街道级谈判、乡镇村级谈判)是最有效率的。它能够避开中小企业,特别是在小企业中集体谈判难以开展的难题,而且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的谈判优势。这也有利于建设“和谐企业”。
第三,探索实施区域和行业集体谈判合同的“扩展原则”制度。这是在欧洲比较通行的一种方法,在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解决小企业集体谈判难、工会组织率低的问题上发挥了比较突出的作用。目前,我国有的地方,如辽宁省,也开始计划实行“扩展原则”的谈判制度。这对于推进“和谐企业”建设也是一项值得注意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