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王香石)一名精神分裂症病人吃苹果时不幸噎食致死,家属认为是医院护理不当所致,将医院告到法院。近日,河西区法院经一审审理后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28万余元。
本市中年男子任某20多年前因工作关系致精神分裂。为了护理好任某,家属于1985年将其送入本市一家专科医院住院,级别为二级护理。去年2月1日11时许,任某在午饭前进食医护人员发给的苹果时发生噎食现象,当时面色青紫,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窒息死亡。事发后,任某的四个兄弟姐妹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任某与医院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当承担对任某的治疗、看护职责。由于医院医护人员未尽注意义务、护理不善,致任某发生意外,医院应对任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计30余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专门治疗精神方面疾病的专科医院,明知患者任某系无行为能力人,且存在因长期服用典型抗精神病药品易引发药源性帕金森综合征,导致肌张力增强、运动不灵便、运动减少,可引起食物下咽困难,仍给患者任某进食苹果这一精神病人不易自行吞咽的食物,且未给予关注,导致任某因噎食死亡,故应对该损害后果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而患者任某因自身疾病原因而存在生命健康方面的风险,其选择住院治疗并不意味着将此风险转移给医院,而自己不承担后果,因此任某应对此次事件承担次要责任。遂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