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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合影及家信丢失 肖像眼睛被扎索赔20万

  称合影及家信丢失 被别人打官司当证据并当成发泄对象 损毁原告起诉——

  肖像被扎眼睛索赔20万

  法院判决还信件 因肖像权不等同肖像载体所有权 讨照片被驳 其他请求未获支持

  本报讯(记者李奎)

  因他人手中持有自己家庭合影及家信,同时照片被扎眼睛,陈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书信,因肖像权不等同肖像载体所有权,原告讨要照片被驳回,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原告陈先生是北京某文化公司董事长。他诉称,近年来,他放在办公室的照片及家信时常丢失。2007年3月,陈先生的妻子曾与邢女士打过一场名誉权官司,诉讼中邢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上述照片及家信。

  陈先生认为,邢女士非法占有这些照片,并作为其发泄的对象,对方以扎刺照片人物眼睛等方式损毁,给他的身心构成了极大伤害,因而起诉要求邢女士返还照片及家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对此,邢女士辩称,照片及信件是别人通过寄匿名信的方式寄给她的,照片上的残破现象在她收到时就有,不是她故意损毁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家人写给他的家信应属陈先生所有,邢女士占有该信无正当依据,理应予以返还。

  双方争议的14张照片,虽然内容含有陈先生及家人的肖像,但仅为照片记录内容,不能作为所有权依据。

  由于陈先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邢女士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照片和家信,以及照片破损系邢女士所为,而且邢女士也没有通过持有照片、书信获取经济利益,法院据此驳回了陈先生要求邢女士赔礼道歉及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肖像权非肖像载体所有权

  今天上午,审理此案的金川法官对记者说,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但肖像权并不等同肖像载体(诸如照片、海报、电子文件)的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肖像载体的所有权归制作者所有,比如电影海报中使用了明星的肖像,但这位明星对该海报本身并不享有所有权。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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