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介入拆迁要适度——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
记 者:利辛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决定拆迁前没有通知被拆迁人,如何评价这种行政行为?
杨建顺:这种行为违背行政法中的公开原则、参与原则,更重要的是民主法制原则。
记 者:如果土地储备中心真如律师分析的那样没有拆迁人资格,那有关行政机关针对它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杨建顺:所谓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换言之,无论是拆迁人,还是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都必须具有拆迁资格。如果对欠缺拆迁人资格的单位作出拆迁许可决定,那么,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予以撤销,重新确定拆迁人。但是,这样做成本太高,在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瑕疵转换,即补齐相关手续,治愈瑕疵,力争实现多赢的局面。
记 者:利辛县有关部门“株连”被拆迁人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子女,有什么不妥?
杨建顺:这是违反《公务员法》的。《公务员法》强调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定性。动员家人签字,不是公务员的法定义务,如果家人不签字,他不必因此而承担责任。政府部门这样做是违法的,被停职的公务员可以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记 者:在拆迁中,政府应该充当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杨建顺: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拆迁是实现城市化、现代化和构建小康社会所必需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也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所以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规范推进、切实保障。开发商很强势,被拆迁人一般是弱势群体,如果政府完全撤出,被拆迁人的利益可能要受到侵害。政府要适度介入,注意介入的方法和程度。应该切实履行好对拆迁人的特别监督职责,而不应该直接参与和干预拆迁。
记 者:在去年8月2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上,建设部领导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些内容与物权法冲突,物权法实施后应停止执行,是否意味着各地要停止执行一些冲突性规定?
杨建顺:在国务院没有下发正式的废止文件前,各地依然应当执行该条例。依据《宪法》、《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的废止有两种途径:国务院正式会议作出决议予以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行政法规时在附则中宣布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现它与上位法抵触,将其撤销或者责令国务院修改(部分废止)。未经这些程序,条例仍然合法有效。
记 者:采访中,很多被拆迁人困惑:为什么物权法出台了,拆迁“乱象”还是得不到根本改变?
杨建顺:应该说《物权法》对保护私人的财产权益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目前问题的根子在于,《物权法》有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而该法制定后乃至施行时并没有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范。国务院已着手起草《征用征收条例》,将会对《物权法》的具体施行提供一定的支撑。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正式施行前,只能对现有的制度做些微调,完善补偿、裁决、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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