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险第二天出车祸死亡 人死已8年车险未理清
大连某学院一领导夏女士8年前与一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第二天交完保险费用准备给新车上牌照时,单位司机驾驶新车不幸发生车祸导致车内的夏女士死亡。
买保险第二天出车祸身亡
2000年2月14日,夏女士与大连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5万元,保险期限至2001年2月13日止。第二天,夏女士持大连某学院的支票向保险公司交付全部保险费12141.91元。当天,夏女士乘坐由单位委派的司机张某驾驶的保险车辆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牌照的途中,在东北快速路椒金山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他们的车与大货车发生追尾撞车事故,保险车辆受损,导致车内的夏女士不幸死亡。
车祸第二天夏女士所属单位大连某学院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于当天立案,并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之后,保险车辆由保险公司送至大连某维修厂修理。
2001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该确认书上仅有保险公司以及维修方代表签字,被保险人一栏无任何签名。
保险公司认为超过索赔时效
据夏女士的丈夫讲,出事后他们曾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夏女士单位大连某学院对保险车辆主张所有权,涉险车辆所有权有争议为由至今未作出理赔,维修厂以保险公司未向其支付维修费为由将保险车辆留置至今,车辆如今已处于将报废状态。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事故发生后,是由大连某学院向保险公司报的案,而不是夏女士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的案。保险事故是2000年2月15日发生,至2004年之前,夏女士家人未向他们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二原告的申请理赔过了索赔时效,所以他们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钱
经过双方辩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是否因超过索赔时效而消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是否违约及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应当认定夏女士家人在索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单证的事实,他们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收到原告的理赔申请后,在没有向原告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的情况下,拖延至今未向原告理赔,其行为构成违约。此外正是因为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大连某维修厂将保险车辆留置,原告至今不能行使对保险车辆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夏女士的丈夫和儿子损失36.9万元;保险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首席记者 纪永江 实习生 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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