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仔细阅读判决书 摄/孙慧丽 |
针对医疗事故法院首次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定 未完全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断案
产妇死亡 医院得掏“高额赔偿金”
此宣判使被害人家属得到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 比通常多拿20余万元 主审法官解读判决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实习生石月炜)妻子产后两天因大出血去世,丈夫邹先生和家人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提出155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今天9时,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邹先生等5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今日宣判
据了解,因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足以赔偿患者家属的损失,丰台法院首次对这件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定,对不足部分进行了调整。
这个人性化的判决使被害人家属多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上午,主审此案的丰台法院邢丽华法官说,丰台医院在为黄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根据北京医学会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索赔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邢法官解释说,因为该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列项以及部分项目计算标准过低,所以如果完全依照该条例处理,死者家属只能得到不到6万元的赔偿,这些钱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邹先生根本不足以使他的损失得到补偿。
邢法官还称,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的项目或赔偿费过低的项目,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定,对不足部分进行调整。这样,邹先生等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以及孩子的生活费数额都得到了提高。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8日,邹先生的妻子临产入住丰台医院。医院诊断后,发现其妻怀有巨大胎儿,医院决定施行剖宫产术。经过手术,当日14时左右,邹先生的妻子生下一个女孩。
当日18时30分左右,邹先生的妻子出现出血等现象。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无效之后,2007年1月10日,邹先生的妻子死亡。
之后,邹先生把刚刚出生的女儿“丢弃”在了丰台医院长达3个月之久。
2007年4月,丰台医院将邹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领走女儿。医院得以胜诉。
因认为妻子的死亡和医院有着直接关系,所以此后,邹先生便将丰台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5万余元。
庭前采访
邹先生:我又当爹又当妈
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邹先生声音嘶哑,语气低沉。
2006年,当得知妻子怀孕之后,邹先生很兴奋,整天围着妻子嘘寒问暖。然而,妻子却在生产后的两天,留下刚降生的女儿离开了人世。
“我都不知道怎么过来的,脑子里一片混沌!”邹先生在回忆那段惨痛的经历时,有气无力地说。
2007年4月,在料理完妻子的后事后,邹先生把孩子从医院接了出来,并给她取名“小译”。
“我现在又当爹又当妈。”邹先生说,他现在白天照顾小译,晚上出去给别人开夜车,把孩子交给下班回来的侄子照顾。
“一个人的时候,我总是忍不住想妻子!”说到这里,邹先生哽咽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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