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政瞭望
唐方裕:十七大何以将反腐倡廉建设单列
◎文/唐方裕
过去习惯于把党的作风建设作为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来使用,因此长期把反腐倡廉方面的内容纳入作风建设的范畴。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从作风建设中单列出来,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五大建设”,我认为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上很需要。
从理论上讲,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进行区别。
一是看其是否属于公共权力行使中的问题。作风,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思想上、工作上或生活上表现出的态度、行为。党的作风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而腐败概念被引申到政治领域后,泛指一切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显然,作风涵盖的范围比腐败涵盖的范围宽得多。凡是与公共权力行使无关的问题,都可以不归结到腐败问题之中。
二是看其同道德、品质是否有本质的联系。应该说,影响作风的,主要涉及思想认识水平、勤奋努力程度、工作方式方法等层面的因素,与道德高低和品质好坏似乎缺少本质的联系。因此,我们讲到作风建设时,通常强调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强调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真抓实干、艰苦奋斗,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而腐败行为与道德、品质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与普遍含义的作风是可以区别开来的。道德品质好的干部,一般来说不会发生腐败问题,但不等于作风就一定好,仍然需要加强作风建设;道德品质不好的干部,往往容易发生腐败问题,但不等于其作风就一定不深入。
三是看其程度上的差异。作风问题与腐败问题是紧密联系的。良好的作风是抵御消极腐败现象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保障,不好的作风往往是走向腐败的助推因素。可以说腐败是不良作风或不正之风的严重表现或极端表现,作风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我们通常分析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我理解这可以拆分为消极现象和腐败现象,其中消极现象主要对应的是作风问题,它比腐败现象程度轻一些。这样思考,也可以把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区别开来。
从以上分析看,反腐倡廉的要求和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超出了作风建设的领域和范围,使作风建设原初的要求和内容发生了变化。因此,把反腐倡廉建设从作风建设中剥离出来在理论上是站得住的。
为了进一步论证这种分析的合理性,可以举例说明。譬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它表现在我们思考问题的态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思想作风;表现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可以说是一种工作作风;表现在我们的领导活动中,可以说是一种领导作风。而能否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至少受三个层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是不是顺应时代进步潮流,深入地了解了实际情况;二是有没有辨别真假是非的能力;三是有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愿望和勇气。这三个层面的因素,前两个层面与道德、品质关系不大,程度相对轻一些,完全归属于作风问题;后一个层面的因素与党性和道德品质关系密切,程度相对重一些,就不仅表现为作风问题,还可能发展为腐败问题。
从实践上看,将反腐倡廉建设从作风建设中单列出来,可以产生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受党内外、国内外广泛关注,所花费的精力和占用的资源,在党的建设的工作体系中有着很重的分量,单列表明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有力地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另一方面是,单列有利于人们分清什么是作风问题,什么是腐败问题,以便更准确地对腐败现象进行界定和评估,从而增强人们对反腐倡廉的信心。
近年来,腐败概念出现了不断泛化的情况。一些人把小学生班干部接受同学礼物的行为称为低龄腐败,把一般人大吃大喝称为生活作风腐败,还有人认为制假售假、偷盗赌博都是腐败。这样把非公职人员的不良行为与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混淆起来,把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业不正之风与腐败等同起来,似乎想用腐败来套用所有的社会问题,就使腐败概念的运用显得很随意,甚至有滥用之嫌。腐败现象的无限扩大和腐败边界的日渐模糊,影响人们对腐败问题和反腐败形势的正确判断,不利于增强人们对治理腐败的信心,同时可能扩大反腐败斗争的打击目标,不利于反腐败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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