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先富)龚光晓是浙江省天台县一家制革厂的职工。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龚光晓利用工作之便,先后将厂里价值10余万元的珍珠鱼皮成品盗卖。1月30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天台县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光晓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龚光晓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在制革厂是技术员兼门卫,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并非工作便利,涉案罪名应为职务侵占罪。
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制革厂鱼皮干燥车间是由该厂老板等人负责管理的。龚光晓持有制革厂大门钥匙,只是为他加班出入方便,而不是负责门卫工作。因此,龚光晓的行为涉及的罪名应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该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龚光晓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