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滁州“1·28”爆炸抢劫银行案主犯潘志远犯抢劫罪、盗窃罪在滁州被执行死刑。至此,这起性质恶劣轰动全国的银行抢劫案终于在1年零3天后画上句号。
自制炸弹抢劫银行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4月间,被告人潘志远为抢劫银行,单独或伙同同案被告人何叶、糜勇(均已判刑)多次到滁州市选择作案目标,并自制爆炸装置,准备自制火药枪、铁锤、电动车等作案工具。
2007年1月28日7时50分许,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携带作案工具骑电动车到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南桥分理处附近。当银行运钞车送款离开后,潘志远进入分理处大厅,将自制爆炸装置放在柜台上,点燃引线后跑出大厅。爆炸后,潘志远携铁锤与曹春明冲进大厅,潘志远从被炸开的隔离玻璃处跨上柜台,抢走装有人民币227210.90元及在存单专用章、业务清讫章程的银行送款包后逃离现场。爆炸同时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多次作案罪行累累 潘志远还于1996年1月9日,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抢劫该市东关城市信用社现金45710元;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2006年1月18日,独自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抢劫现金172380.49元;2000年1月21日,为抢劫准备交通工具,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江都市密谋盗窃汽车,后被车主亲属发现,盗窃未遂。
省高院维持原判 2007年2月6日:警方在江苏省江都市江都商场门前将潘志远、曹春明抓获,随后又将涉案的何叶、糜勇抓获,并于当日将4人押至滁州。2007年6月13日:4人在滁州中院受审。同年7月12日:滁州中院一审宣判,判处潘志远死刑,判处曹春明死缓,何叶、糜勇分别获刑11年、6年。4人随后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8日:省高级法院二审赴滁州中院开庭审理该案,4名被告人没有出示新的证据。省高院法官宣布维持原判,主犯潘志远的死刑判决等待最高院死刑核准后执行。(中安在线-安徽商报梅克寒马正山 强飞)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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