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2月3日电(包蹇 胡瑜)杨先生同时在两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通过其中一家中介成交后,没能做成生意的另一家中介公司诉诸法律,要求他按照《物业租售委托书》支付违约金6000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相关条款因侵犯对方契约自由选择权而属无效,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中法官对于该案的公正判决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感谢。
2006年2月,杨先生将自有的平阳路一套房屋委托置恒房产出租。2007年5月,杨先生夫妇到佳歆、置恒两家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屋以60万元的底价挂牌出售。置恒房产联系了有意向购房的朱先生实地进行了看房。此后,双方自行与佳歆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房以61万元的价格成交。
置恒房产发现后,遂将杨先生诉至法院。置恒房产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租售委托书》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杨先生若与置恒房产曾介绍的买卖方或承租方完成买卖和租赁,或利用置恒房产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1%的服务报酬支付违约金6000元。
杨先生则辩称,他同时委托了几家中介出售房屋,有权选择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完成交易,不属于跳过中介私下交易的情况。置恒房产未促成交易,不应当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官司打到二审,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杨先生与置恒房产签订的《物业租售委托书》为格式合同,上述条款显然侵犯了杨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故该条款应无效。法律并不禁止多家委托,事实上杨先生也是在佳歆公司的居间下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的,故置恒房产要求杨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件判决后,该案的承办法官收到了杨先生夫妇写来的感谢信。信中写道:“我们是普通的市民,涉及的是普通的民事小案,但我们要真诚地感谢法官,一中院作出的符合事实的判决,使我们亲身体验到一中院是人民公正的法院,一中法官不愧是人民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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