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4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办法》共十八条内容,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等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1999年人民银行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管理,配合政府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截至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
对1999年《暂行规定》的修订就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认真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规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结合近几年金融机构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中的实践经验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办法》共十八条内容,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严格贷款资金管理要求,做到既明确金融支持政策,又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既注重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又为银行业务创新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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