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记者姚均芳、王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将于2月17日正式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月4日,央行、银监会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居民住房问题,并始终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放在重要位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以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
既明确金融支持政策又注重防范金融风险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央行、银监会结合近几年金融机构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中的实践经验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办法》共十八条内容,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严格贷款资金管理要求,做到既明确金融支持政策,又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既注重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又为银行业务创新留下空间。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享受优惠利率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了贷款人范围。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次,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第四,放宽了贷款期限。《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五,强化了资金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办法》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责任编辑:赵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