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四日电 (记者魏晞)中国央行、银监会四日联合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此办法是对一九九九年相关规定的修改。新规强调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并将经济适用房贷款人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一九九九年的《暂行办法》中,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从事经济适用房贷款。
新规颁布后,意味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均可涉足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
办法同时细化了借款人规定,包括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等。
央行、银监会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