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市政府发布的第144号政府令,《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据悉,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对于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记者 钟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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