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合肥2月5日消息(记者洪波、通讯员杨鹏程)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良性循环发展,近日,安徽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对该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公布。
《通知》指出,公证服务收费属重要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本次公布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提供公证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标准。
《通知》要求,公证机构有义务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各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公证服务减免收费的具体措施。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