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市某重点中学高三男生奸杀女生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强奸罪判处赵大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赵大伟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结果。2月3日,西安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大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罪犯赵大伟于2006年5月20日趁其伯父、伯母回原籍老家,无人管教之机,产生强奸、杀害女同学赵某某之念。赵犯于5月23日上午,将赵某某骗到其住处。当日中午12时许,赵某某到赵犯住处后,赵犯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绑住赵某某双手,用膏药封住其嘴巴,用布条蒙住其眼睛,先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赵犯又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赵某某胸、背、颈部猛刺10余刀,再割其喉管,将赵某某杀害,又将其头朝下塞进盛满水的洗衣机内后逃离现场。
罪犯赵大伟强奸妇女后又持刀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照《刑法》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大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燕萍)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