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10日电 (记者杨金志、刘丹)杭萧钢构案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派人进京拘传记者的县委书记则被责令引咎辞职,这起荒唐事以荒唐官的“丢乌纱”告一段落;沈阳养蚂蚁非法集资案终审判决,主犯被判处死刑。
这些事情说明,法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应该以法制为底线,突破底线者应当受到惩戒。
2月4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专业股民”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值得注意的是,陈玉兴和王向东不仅因内幕交易被判刑,而且两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此外,他们还分别被处以4037万元罚金。这一点,有点像消法里所规定的“退一赔一”,是一种实质上的经济惩罚。
杭萧钢构案的关键实质在于,被告人违背市场经济规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巨额利益。从杭萧钢构案案发至今,对于3名涉案人员的经济处罚甚至比徒刑惩戒更受人关注。其原因就在于,要遏制内幕交易行为,就必须让企图以身试法者明白,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不是用几年人身自由换取巨额利益,而是彻底的“人财两空”。
沸沸扬扬的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拘传记者”事件有了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结果:2月5日,辽宁省铁岭市委宣布,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此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铁岭市委责令其引咎辞职,并向市委写出深刻检查。铁岭市委通过调查认为,张志国身为县委书记,法治意识淡薄,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
县委书记以诽谤为名,派本县公安人员“进京拘传记者”,既显示了他“高高在上”的权威,又显示了他对法律的无知:刑法意义上的诽谤罪,必须由受害人本身提出自诉,他人无权“代劳”。需要警惕的是,近年来,个别地方的县委书记、县长们以诽谤的名义,对辖下的百姓实施人身拘禁,出现了若干起类似的事件。“进京拘传记者”,不过是此类行为的“登峰造极”之举。要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就必须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必须完善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
辽宁省营口东华集团非法集资近30亿元,造成数万人被骗,其中一人因精神痛苦自杀。2月3日,辽宁省高院对这起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汪振东死刑。从2002年4月起,营口东华集团董事长汪振东以“东华生态”“东华酒业”等企业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租养、代养蚂蚁的方式,非法集资。前后有数万投资者与营口东华集团签订10多万份合同。被告人汪振东的行为,给蚂蚁养殖户在经济上造成极大损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致一名被害人受骗后自杀的严重后果。
集资诈骗,同样是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近年来,以“养蚂蚁”、购买“原始股”、委托理财等方式进行的集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相关当事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过,普通投资者应当对这些案件引以为戒,所有的投资都必然带来风险,所谓“一本万利”的说辞往往是非法集资的先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