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代表王树安提交的一份关于制定《河南省民间协会管理条例》的议案,引起该省人大代表的热议,如何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鉴于河南有的民间组织扰乱市场秩序,增加企业负担的现状,在今年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王树安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河南省民间协会管理条例》的议案,这一议案引起人大代表的热议,如何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民间组织乱象丛生
在最近几年,我国各类民间组织蓬勃发展,进入了快速增长期。据民政部1月24日发布的《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8.1万个,其中社团20.7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11.3%。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17.2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8.2%;基金会1369个,比上年同期增长20.3%。
民间组织作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近年来在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倡导互助友爱、疏缓就业压力、反映公众诉求、推进公益事业、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贸易纠纷、促进科教兴国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近几年,中国的民间组织逐渐成为引导公众关注各种社会问题、推动政府决策的一支重要力量。
不过,与此同时,相当多的民间组织缺乏公信力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用危机和安全隐患。王树安历数了河南省民间组织,尤其是民间协会的许多不规范行为:没有与政府或司法部门脱钩,利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只收费不服务;有的协会向企业进行虚假宣传,欺诈企业;有的协会办成了变相的旅游公司或培训公司,天天给企业发信、打电话或到企业联系所谓的业务,干扰企业的正常工作等等。
“民间组织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如果不整治种种乱象,规范其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民间组织的发展,也使其发挥的社会作用大打折扣。”一位民间组织负责人忧心忡忡地说。管理缺位是主要原因
针对我国民间组织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关专家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缺位是主要原因。
业内专家称,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民间组织的地位、作用缺少足够的认识,对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由于从政府方面得不到有力的支持,民间组织的生存、正常维持遇到困难,导致其从事活动时屡屡有不规范现象发生。
由于民间组织登记门槛高,我国大部分民间组织没有进行登记。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没有恰当渠道及时反映,有些逐渐成为不安定因素。基于此,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就成了问题,这一因素逐渐影响着民间组织的公信力,这也是当前国内民间组织很难发展壮大的原因所在。
与此同时,官办色彩过浓的“准政府”性民间组织依然存在,民间组织失去了其独立发展的条件。这种过分的依赖性,为一些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借政府的名头牟利开了方便之门。学界认为,改变社团的政府性色彩仍具很强的现实意义。
此外,民间组织问责与绩效评估体系尚未形成。一方面,民间组织无法形成规范和统一的问责机制。民间组织有着大量的来自社会的捐赠、资助,但因为管理不规范,自我约束不够,出现了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没有形成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及个人由于争名夺利出现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往往导致了一些腐败行为。
对此,中国民间组织促进会理事长黄浩明认为,非营利组织(NGO)缺乏企业所具有的三种责任机制:即个人利益的存在,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和显示企业最终业绩的晴雨表———利润。因此,低效率和腐败在所难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当大家为民间组织种种不规范行为忧心时,为民间组织立法的声音,越来越多地出现。尽早制定民间组织管理办法,成为许多业内专家的共识。
民间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民间组织的自律必须与较为宽松的法律和社会环境相适应,与本国的道德、文化传统、伦理观念相结合。从国际民间组织自律的经验可知,越是法制健全、发育健康的国家和地区,自律越有效。如日本通过《旅行业法》赋予旅行业协会一定的管理职能,从而使其自律、协调和监督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经验值得借鉴。
专家指出,依法明确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民间组织高效而有序运作的关键。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维护自律者尊严,法律促使民间组织自律。
在民间组织管理方面,政府的职责是要制定相应制度规范,营造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民间组织的环境。对民间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在监管机制上实行从传统行政监管向法治监管的转变,从政治监管转向综合监管成为政府规范民间组织的努力方向。
另外,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良性运转也离不开内部的自律与规范。如何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完善组织章程和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全面增强民间组织运作的透明度、诚信度和公信力也是民间组织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