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周报
一年才拿到一月工资 女教师扣押学校现金支票
“我们工作到年底,才拿到一个月的工资,校方一拖再拖,就是不发工资。我们半个月前就等着拿工资回家。
2008年1月25日,长沙市岳麓区阳光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阳光艺校”)的编导老师杨薇(化名),焦急地向《法制周报》投诉。
为了把工资拿到手,几位老师与校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杨薇拿走了阳光艺校办公桌上的现金支票,却被学校领导告知将要报警抓她,这让杨薇头疼不已。
女教师遭遇欠薪
2007年7月,杨薇大学毕业。此时,不少单位向杨薇提供了工作的机会。但是,杨薇经过一番考虑后,最后选择了到阳光艺校当编导老师,她认为这“跟自己学的专业比较对口,而且也合乎自己的理想”,虽然学校开出的工资并不高。
但是,阳光艺校发了7月份的工资后,从2007年8月开始,就一直拖欠老师的工资。这让杨薇感到非常痛苦:自己才刚刚从大学毕业,根本没有任何个人积蓄;同时,她认为自己已经参加工作,不忍心再向父母伸手要钱,于是,杨薇一直过着拮据的生活。
但是表面上,杨薇的工资并不低。在杨薇向《法制周报》记者出示的欠条上,显示阳光艺校8月份应发工资为3270元。杨薇表示,因为遭遇欠薪,有些时候还引发了朋友的误会,觉得她毕业后变小气了。
这欠薪一拖就是几个月,2007年12月底,杨薇终于忍不住了,阳光艺校拖欠的5个月的工资(8月至12月)似乎遥不可及,而放寒假后,阳光艺校的老师都急着回家过年。杨薇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近十位老师先后多次找学校领导,但是却始终无法拿到自己的工资。
更让杨薇难以接受的是,“学校领导当面说得非常好,但是就没有见过实际行动,工资拿不到不说,经常连手机都打不通,人也找不到。”
扣押现金支票
1月25日,杨薇拨打了《法制周报》维权热线求助。
让《法制周报》记者吃惊的是,杨薇在出示阳光艺校的工资欠条时,同时拿出了一叠现金支票。这叠支票的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出具该支票的单位是阳光艺校,支票上并留有单位和法人代表的印鉴。
杨薇表示,她实在是太气愤了,才扣押了阳光艺校的现金支票。
她回忆说,1月24日上午,她和几位老师再次来到阳光艺校领导办公室。但是,阳光艺校领导还是没有支付工资的诚意,这让几位老师非常生气,“8月份的工资现在还没发,去年说年底肯定发,年底又开始打欠条,欠条上承诺2008年1月15日发,今天都已经是24日了,还是不发,我们都没法回家过年。”
杨薇回忆说,此时她发现办公桌上有一叠现金支票。于是,她当着领导的面,拿着支票说,“你们不是没钱发工资吗?好,那我先拿着支票,你们发工资,我才把支票还给你。”随后,杨薇和几位老师离开阳光艺校的办公室。
遭遇法律困惑
当天下午,阳光艺校的领导给杨薇发送短信,称将要报警抓她。
杨薇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占有他的支票,我只想要回我的工资。”随后,杨薇表示愿意将现金支票交给《法制周报》,以免导致阳光艺校发生经济损失。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阳光艺校的负责人廖达。廖达表示,阳光艺校的确拖欠了老师的工资,对于杨薇的工资,因为她在学校的时候给学生带小课,所以学校领导在解决该问题之后,会把杨薇的全部工资交付给她。同时,对于杨薇将支票交给《法制周报》的行为,表示“希望杨薇将支票带回,交给学校财务部门。”
但是,截至发稿时止,《法制周报》记者从杨薇处获悉,阳光艺校并没有把工资发给她。杨薇表示,她将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合法地向阳光艺校讨要工资。
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刘银龙律师表示,“杨薇拿走现金支票并主动交给报社的行为并不违法,这属于法律上的自力救济行为。”刘银龙律师解释说,所谓自力救济,就是指权利人(如杨薇)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依法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依法留置、变卖,合理拒收、拒付等。杨薇拿走现金支票的行为,属于依法留置,并不违法。
同时,刘银龙律师认为,杨薇给学生带小课的行为可能对她不利,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进行了相关规定。杨薇如果在与阳光艺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给学生带小课,那么杨薇则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这起纠纷的解决,刘律师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确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本案中,由于阳光艺校已经向杨薇出具了工资欠条,杨薇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杨薇申请支付令后,如果阳光艺校在15日内没有异议,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向法院起诉,杨薇可以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迅速冻结阳光艺校的银行账户里的相应款项,有效地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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