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治印象(之一)编者按
2007年12月11日至28日,应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议会和澳大利亚国际商会的邀请,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和检察日报等人员组成的中国法制新闻培训考察代表团一行17人,对澳大利亚进行了为期18天的培训考察。本报从今天开始刊发系列报道,介绍培训考察团耳闻目睹到的有关澳洲的法治点滴。
维州议会大厦图书馆一角
维多利亚州议会大厦外景
中国的寒冬正是澳洲的盛夏。在南半球的习习凉风之下,中国法制新闻代表团依次展开行程,先后拜访了维多利亚州议会、政府、司法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司法学院等部门,与MorningtonPeninsula市警察局、昆士兰州广播电台等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并在迪肯大学接受了两天的培训。培训考察日程安排紧张而又丰富,十余日下来,团员们对澳大利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司法现状有了直观印象。
收回终审权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属联邦制国家,于1901年成立,其法律体制是从英国移植来的。
1788年,随着第一批犯人来到澳洲,英国殖民者也把母国的法律带了进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法律在澳大利亚逐渐演变,产生了澳大利亚特有的法律。
一直以来,澳大利亚法院的终审权由英国的枢密院享有,澳大利亚公民不服判决可最终上诉至英国。1986年,英国女王与澳大利亚签署《与澳大利亚关系法》,自此,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开始享有终审权,所有的案件只在澳大利亚审理。
两套立法体系 在澳大利亚,法律的制定有两套体系:联邦议会为六个州和两个领地制定法律,即联邦法律;州议会为本州制定法律,可以就任何与所在州有关的事宜进行立法。如果议会通过违反宪法的法律,在宪法限定的权力范围内,有效的联邦法律可以推翻州法律。
联邦政府只能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起草制定法律,如在海关和金融领域有唯一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在道路交通和教育、卫生等领域则是由联邦和州共同承担的。两者也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制定不同类别的法律。
在有些领域中,宪法明确规定联邦不能制定法律,但当州与州之间的法律出现矛盾甚至对抗时,州政府会允许把权力交给联邦政府。
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虽然体现了所谓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但作为联邦或州的部长,同时也是议会议员,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制定者。而司法则是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法官独立于政府。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所有事项(无论是属于联邦还是属于各州管辖范围)的最终上诉法院,而根据宪法授权,联邦议会有权赋予州法院联邦管辖权。
三种类型的法律 澳大利亚法律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二是通过法官判决形成的判例法;三是执行法律者作出的一些法规,但必须得到议会授权才可制定。
澳大利亚的刑法和民法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法律改革的工作由联邦的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各州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承担。这些委员会不断就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且就修改法律或者新的立法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