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妍)因所在单位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女士已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朝阳法院受理的首起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执行案件。
1989年周女士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2001年3月,因打算随丈夫出国,周女士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年的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等。2005年5月周女士回国后,根据单位出具的缴费明细表,交给对方1万元作为社会保险费用。
2007年3月,周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标准补发出国后至今的生活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4万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周女士的申请。
因不服裁决,乡镇企业大厦诉至法院。认为双方曾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周女士没有回国,双方的合同已执行完毕,因此理应对其按离职处理。
但周女士却表示,自己出国已征得单位同意,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回国后多次要求回岗位工作,却被以多种理由搪塞。至今其人事档案、保险等还由单位保管、维护,她也从未收到单位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信函,因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单位一直为周女士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其人事档案,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依据规定,因周女士在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予支持。
宣判后乡镇企业大厦未履行判决,周女士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RB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