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2月15日消息(记者文伟 通讯员李建李桂贤)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当前,随着各类市场主体品牌意识的逐步加强,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关注商标注册和保护问题,但由于缺乏对应的法规、制度保护措施,导致部分经营主体在相关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呼市工商局为了提高呼和浩特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保护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推进实施名牌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制定了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该办法,共有5个章节17个款项,具备保护性、强制性、程序性强等特点。
本办法所称的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经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注册商标。知名商标经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后,除其注册人外,禁止他人用作企业字号(商号)或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及其商品特有(或近似)的名称、包装及装潢。市工商局将印发“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名录”,抄送自治区和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知名商标在本自治区被侵权时,由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处理。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对已取得知名商标的单位和自然人,有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对知名商标认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