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把我国工会推到了调整和平衡劳动关系的最前沿。由此可见,工会在其中如何发挥好作用,便成为了《劳动合同法》能否得到充分贯彻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工会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基本职责出发,工会组织应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发挥好以下“四大”作用。
指导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客观上讲,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是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的。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因此,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者和代言人的工会组织,亟待建立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工会劳动合同指导员队伍,以切实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检查督促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这一法律要求,工会应随时随地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应及时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维护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都体现了这一点。第六章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为此,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应通过工会劳动合同指导员要求纠正,帮助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协助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管理执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制约和协助作用。《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具体表现在要约、协商、签订、履行、检查监督、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
应该看到的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是不能完全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所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提出的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