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假期结束,打工者和学生正大批集中返城,沈城房屋租赁交易市场迎来了一年中的最高峰。据沈城某大型房屋中介公司统计,农历正月初五以来,租赁客户登记量、房源登记量均比节前一周上涨了50%以上。2月18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在“租房热”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只有绷紧“安全弦”,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细签合同免留后患
市房产局提醒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具体地点、门牌号码、楼层、房屋结构及附属设备;出租房屋的自然间数和面积;出租房屋是用于居住还是生产、经营;租金的数额、计租标准、租金的交付期限和具体日期;租赁期限;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和维修问题;双方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约定事项。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它情形。
登记备案法律保护
据沈阳市房产部门统计,常年在沈阳市居住、工作的外来人员达80多万人,其中90%以上为租房居住,而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的登记率不足20%。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本报记者彭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