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2月18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起调整省级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通知要求,福建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从2000元调整为1800元,省本级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从1200元调整为1100元;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起付标准从1200元调整为1100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保持不变。
另外,最高支付限额也进行了调整。根据通知规定,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3000元调整为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