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已购经适房再上市出售政策开始公示
三口之家申购限价房年收入禁超8.8万元
限价房
普通的三口之家年收入8.8万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总资产少于57万元,将有资格购买两限房。
市建委等有关方面研究已久、北京市民盼望已久的限价房政策终于在昨天浮出了水面。
昨天,市建委对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公示时间至2008年2月29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将颁布施行。
■供应对象
圈定本市户口 三类家庭可优先
限价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三类家庭可优先购买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购买标准
购买分两档 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目前,本市的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2008年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房标准分两档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家庭 8.8万元及以下 15平方米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家庭 11.6万元及以下 15平方米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
购买资格审核分四步
第一步: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二步: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第三步: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步: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再上市交易
5年后转让 交纳35%收益金
和经适房一样,限价房也要求购房者5年内不得转让,5年内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将继续用作限价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5年后若购房人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房源分配
轮候3年以上 可直接配售限价房
此外,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房。
对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可为其直接配售。
■惩罚措施
隐瞒家庭收入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房的,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价房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房的将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本市部分两限房项目
西三旗项目(旗胜家园):均价不超过6350元/平方米;2008年上半年开始销售,2009年底实现全部入住丰台花乡造甲村项目(鸿基花园二期):限价为6800元/平方米;2009年7月竣工,2009年8月交付使用石景山金顶街项目:限价为6250元/平方米
清河小营项目:均价不超过6600元/平方米;2009年入住
丰台宋家庄红狮涂料厂项目:限价为6200元/平方米
反馈意见方式
限价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有关规定的公示日期截止到2月29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
邮编:100031电子邮箱:bjszbb@sina.com;
电话:63958811-1(留言)63958811-3(传真)63958811-0(人工接听)
经适房
市建委昨天同时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出售有关政策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公示时间至2008年2月29日。
根据"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原则,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老房"以回购政策的实施为分界点)
■市场反应
二手经适房交易量减一半
我爱我家的副总经理胡景晖介绍,全市老的已购经济适用房约为20万套,满5年和未满5年的基本各占一半,每年交易约1000套,在市场交易中满5年和未满5年的也基本各占一半。
记者了解到,目前未满五年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普遍采用签署"黑白合同"的办法。即售房者自己寻找购房人,私下按照高于原购买价的价格出售。
但是新政策出台以后,明确规定未满五年的经适房再上市需要由政府回购,或出售给政府指定的符合经适房申购标准的人群购买,私下买卖的行为被完全阻止。在不能够获利的情况下,未满五年的二手经适房交易消失,也就是说二手经适房的交易量会锐减一半左右。
■新房新办法
5年内需按原价出售经适房
已购经适房未满五年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购房人按原价购买的,购房人应由所在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余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居民中通过摇号确定谁有购买资格。
5年后补交差价的70%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老房老办法
5年内 不得按市场价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经适房再上市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5年后 补交出售价格10%的土地收益金
办法实施前的已购经适房,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
本版撰文/记者陈斯磊宇张东妮
■算账举例
比如回龙观一套100平方米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市场价为8000元/平方米,原购房价为2600元/平方米。
在回购政策执行后,“老房”再上市交易时是按照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即8万元(100×8000×10%)。
而“新房”则需要缴纳37.8万元[100×(8000-2600)×70%];业主收益减少了2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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