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晓云来说,抓到许宁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控制住人,法院尽快起诉”。
2005年4月4日上午,她找到郭海忠:“许宁已经被细河公安分局拘留审查,审查也可能放人,也可能不放,如果放了就不好找人了,希望赶快办理刑事自诉案子”。
郭海忠安排王晓云到立案庭,并立即给立案庭庭长肖红霞打电话,让她把案件立案后抓紧给刑事审判庭送过去。郭海忠又找到刑事审判庭庭长乔国军,让乔把案子交给赵洪斌办,赵忙不过来,乔自己办。
4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肖红霞告诉立案庭审判员王玉奎:把王晓云、王晓刚的诽谤案赶紧立案,立即送到刑事审判庭。王玉奎立即照办。“因为庭长让抓紧时间立案送刑事庭,我没来得及审查,后来听说不应该由我们法院受理,我们也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人许宁居住地是细河区,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沈阳市,都不是海州区,海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许宁的户籍在辽宁盘锦。在细河公安分局所有关于许宁的询问笔录上,许宁都明确说明自己居住在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
然而,王晓云、王晓刚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许宁的地址是“海州区经纬路15号”。经本报记者实地核实,海州区经纬路15号是阜新市建设银行办公大楼。
为什么不对起诉书进行最基本的核实就如此匆忙地立案呢?肖红霞解释:这个案子特殊,是院长交办的。
根据王晓云已有材料,只有许宁携带举报信的证据,而缺乏“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这怎么办呢?
两天后,赵洪斌找到郭海忠说,案件材料看完了,认为材料不全。
第二天,郭海忠在去北京的途中接到王晓云的电话,说细河分局这两天就要放人,法院抓紧把许宁抓起来。
郭海忠让王晓云找海州法院副院长王东勋,并亲自给王打电话:王晓云告许宁的案子催得挺紧,公安这两天可能要放人,刑事审判庭说案件材料不够,你找他们研究一下看看有什么问题。
一个多小时后,王东勋回电:已和刑事审判庭研究完了,缺乏许宁向外散发传单的证据,诽谤罪不能成立,另外案件管辖也有问题,诉状上写的被告人许宁家住盘锦。
郭海忠说:管辖应该不是问题,许宁是高文华的司机,肯定在阜新住,主要还是证据的问题。
这时,王晓云来到王东勋办公室,郭海忠在电话中对王晓云说,庭里研究完了,你提供的材料缺乏许宁散发传单的证据,这个案子不能立。
王晓云说:这个材料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看了,这些证据可以提供。
郭海忠又和王东勋通话说:人家王局长说材料都有,没有的也能补,证据不全可以让赵洪斌指导取证。虽然没有人亲眼看见许宁散发检举信,但委员看到的举报信和从许宁身上搜出的检举信是一样的,就能间接证明许宁是散发传单的人,那他就够罪了。
过了一会儿,王东勋打电话给郭海忠:已经和王晓云商量好,王晓云要到外地去向参加两会的人员取证,因为细河分局拘留许宁到星期天就要到期了,所以只有两天的时间。
郭海忠表示:如果代表委员能够证实,逮捕许宁就没有问题。
听说王东勋要到北京,郭海忠让王签发一张逮捕证放在刑事审判庭。如果拿到证据了,就逮捕许宁,如果拿不来证据,就等于没签。
当着王晓云的面,王东勋签发了对许宁的逮捕证。
赵洪斌问:“如果证据拿来捕人,休息日找不到人咋办?”
王晓云说:“找我!”随后,王晓云给海州公安分局局长王会林打电话,让王派警察逮捕许宁。
那么,海州法院是如何指导当事方律师取证的呢?2005年4月8日下午,王晓云律师赵惠良找到赵洪斌,问这个案子怎么办好?赵回答:诉状中案发地是沈阳,许宁居住地是盘锦,法院没有管辖权。许宁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你把诉状拿回去,把许宁的住所改成万家灯火,星期六之前把许宁散发的证据给我。
关于许宁“散发”举报信的证据,赵惠良建议,让王晓云提供线索去取证,最好把时间提到起诉前。
根据王晓云提供的线索,赵惠良向辽宁省政协委员邢鹤林取证。那么,邢鹤林的证言又是如何取得的呢?
在王晓云律师赵惠良、郭海环出证前,王亚忱给邢打电话:“老邢呀,你来我家一趟。”随后王亚忱派车去接。
到家后,王晓云在场,王亚忱让邢看王晓云拿出的一张举报王晓云、王晓刚违法违纪的信。
王晓云说,邢叔,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给出个证。
邢:(辽宁省)政协会我没参加,你举报的事我不知道。
王晓云:你就按举报信的意思给出的证,你到过政协会场,你去没去谁会知道,举报信你都看了,你就按举报信的内容给出个证明。
邢:这玩意出证干啥?
王晓云:有点用,你就按举报信上的内容出吧,对你也没啥。
邢:我真没参加会,按这个传单咋出啊?
王晓云:你就说上沈阳有点事,到政协委员驻地去了,看看朋友,就按举报信的内容出证。
邢:按举报信上的内容不能出证。
邢从王亚忱家出来不到一小时,律师就到邢家取证了。邢出了证言,“但这个证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情况”。
紧锣密鼓的安排之后,2005年4月8日,海州区法院批准逮捕许宁。
为争管辖权,炮制居住地
许宁被逮捕后,其代理律师杜晋安、周坤立即将许宁在阜新市细河区居住地的租房协议等证明提交给海州区人民法院,并提出第一次管辖权异议。
2005年4月19日,阜新市海州区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说,“该人(指许宁)常年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该洗浴中心属海州区)居住。案发前,该人经常将奔驰车停置于万家灯火。”
4月20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请示管辖,“因被告人许宁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海州区和细河区,现管辖不明,请求贵院指定管辖。”
同一天,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宁经常居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属海州区辖区,你院可以受理。”
那么,和平派出所的证明是如何出炉的呢?王晓云起诉后的一天,她打电话给赵剑雄,在王晓云楼下,王晓云边走边说,许宁在阜新消防队当兵复员后,户口没在阜新落户,海州法院要一个许宁的证明,你在派出所工作过,去那边出一个许宁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居住的证明,出完后你直接给海州法院郭海忠院长送过去。并嘱咐赵剑雄,一个人去办就行,别声张,然后交给赵剑雄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许宁在消防队当兵复员后户口未落,一直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
赵剑雄随后找到和平派出所副所长朱海玉,朱马上出具了证明。
周坤律师认为,这一证明非常荒唐——4月1日,王晓刚以偷卖华隆公司奔驰车为由抓捕许宁,和平派出所又证明案发前该车经常停放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要么说明是王晓刚恶意诬告许宁,要么是和平派出所知情不报,包庇许宁。
2005年4月28日,杜晋安、周坤再次提出管辖异议。5月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8月24日,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2月23日辽宁省两会期间,许宁被执勤武警拦住,当场搜查出许腋下夹带的一包印刷品是近千封举报信,“当时予以没收”。同时,此前两天,部分与会代表在会场发现了内容一致的举报信,法院因此认定,“(许宁)在部分与会代表中散布,检举信的内容损害了二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一审判决认为,许宁反诉王晓云、王晓刚编造许宁书写举报信并散发的虚假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两人编造许宁居住在海州区经纬路15号的虚假地址,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致使其被逮捕,与本案无关。因此,王晓云、王晓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一审判决后,王晓云、王晓刚没有提出上诉。许宁不服,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王晓云被任命为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
2006年1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找许宁谈话,希望许宁撤诉。许宁予以拒绝。
1月2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自诉人王晓云、王晓刚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记者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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