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开征求意见下发的通知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列为评定烈士的情形之一。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征求意见稿》烈士评定标准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 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 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三 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四 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五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此外,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