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红包不公惹出麻烦
连云港一公司51名员工要集体“炒掉老板”
尊敬的扬子晚报记者:
您好!
我是连云港市灌南县陆氏服饰广场的员工,15日,我和广场里50名同事“被迫”集体要炒老板鱿鱼。
今年春节期间,大家本以为按照惯例可以拿到双倍的工钱,可公司说仍按照正常月份发工资,于是我和另外两名同事向老板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等合理要求,以此来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谁知对方不仅拒绝了我们,还开除了我和这两位同事。大家在知道这件事后,纷纷表示要炒老板鱿鱼,而老板却以“是我们主动辞职、导致商场停业两天,所有损失由我们员工负责”为由,至今不愿退还我们的押金。我们只是普通的打工人员,不知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张红霞
2008年2月15日
调查附记:
接到张女士的来信后,记者于18日来到灌南县了解情况,在陆氏服饰广场的大门一侧,记者看到了有关辞退张红霞、常压萍、陈秀红3名员工的公告。陆氏服饰广场的陈总经理向记者“诉苦”,如果要不给那8名员工发红包,也就不会发生此事了。至于为何不签劳动合同,还要收取押金?陈经理解释说,因为应聘来的员工流动性大,并且商场里经常丢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才没有签合同,并收取押金的。公司运营还不到一年就亏了25万元。而这3名员工不顾公司困难,提出多条要求,因此公司只能将其辞退。
灌南县劳动局监察大队陈大队长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任何员工向他们投诉,反倒是陆氏服饰广场的老板找他去协调过几次,但员工担心他和广场老板是“一伙的”,不愿与其对话。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集体炒老板鱿鱼的这51名员工,已经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了。
对此,连云港董运弟律师事务所田浩轩律师认为: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从今年1月份,这51名员工都应该拿到双倍工资。而且春节加班工资应是平时的三倍。同时,企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收取劳动者押金,一旦收取,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陆氏服饰广场这些员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可行的。(张 丹 张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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