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一人为公司经理,一人为公司职员,仅两年多时间,就将自己的财产累积到57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其中竟有300余万元为受贿所得,另有近2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月20日上午,(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单利亚及其妻霍玉萍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单利亚今年42岁,原系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山西北方晋东科贸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其妻霍玉萍系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科研开发部职工,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经侦查查明:被告人单利亚在2005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霍玉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单利亚单独受贿人民币104.5万余元、港币3万元、美元2万元,与霍玉萍共同受贿人民币200万元。截至2007年7月29日,被告人单利亚夫妇共有银行存款、房产、轿车等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573万余元,港币2万余元、欧元3000余元、美元3万余元,扣除家庭收入节余人民币54.6万余元和能说明来源的人民币28.8万余元和欧元3146元,以及受贿所得,被告人尚有家庭财产185万余元人民币和1.1万余元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单利亚、霍玉萍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单利亚、霍玉萍在案发后能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逐一出示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围绕霍玉萍“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和部分指控受贿款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审理共长达5个多小时,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山西日报刘宇陈 伟李刚) (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