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法二审裁定电影《无极》出品单位赔偿200余万元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22日电(记者汤计)记者22日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影片《无极》出品单位与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无极》出品单位败诉,赔偿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219.8万元。
据了解,2004年6月30日,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公司与《无极》摄制组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创建公司为《无极》摄制组提供外景拍摄场地及食宿、车辆等相关服务,摄制组负责在《无极》片尾的协助拍摄单位处为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公司署名。影片《无极》公开发行后,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公司发现《无极》摄制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06年6月6日,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无极》的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21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和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创建阿斯哈图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97条、第113条的规定,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住宿费、车辆使用费、餐饮费、门票费等总计169.8万元,并判令3被告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
3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于2007年8月30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门票费、食宿费、车辆费等各项实际损失共计243.5万元,一审法院依法认定169.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对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44.1万元,一审法院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认定50万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应予维持。因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