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2月22日电 (记者苏海萍)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判处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渊利,男,1953年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大学文化。曾担任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郴州市人大代表。2005年6月,因涉嫌受贿经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
2006年9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决定对被告人雷渊利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雷渊利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雷渊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671万多元,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指使他人虚开发票侵吞公款共计18.74万元,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上诉人雷渊利在挪用公款案发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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