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检察日报

聚焦: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如何救助

  救助刑事被害人属于司法补偿,应专门制定一部《国家补偿法》或《司法救助法》来加以确认,即在司法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由于他人不法侵害或其他原因,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以致生活难以维持,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救助原则应包括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公开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检察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应处理好四个关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与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的关系;与支持民事起诉的关系;与公安、法院救助的关系。

  2008年春节前,“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研讨会在江苏省吴江市召开。会上,吴江市检察院提交了专题研究报告,高检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部分法学专家、检察业务专家和试点单位代表,围绕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及其规范化、法制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意义深远

  高检院控告检察厅厅长王小新认为,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共建共享政策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执政理念和执法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民主监督,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意义重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认为,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填补了刑事诉讼期间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空白,其功能不仅限于解决当前现实的涉检上访问题,其深远意义在于实践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

  与会代表认为: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更加具体地在国际上树立中国司法机关注重保障人权的形象;救助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健全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对刑事特困被害人进行救助,是检察机关服务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的救助试点工作的实践和探索,为国家相关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实证基础。

  救助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与会代表结合吴江市检察院的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课题报告及相关试点单位的制度设计,就如何遵循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救助制度的具体内容,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关于救助原则。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尹吉认为,应当遵循国家有限责任,保障生存权优先、兼顾发展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认为,救助原则还应包括必要性原则,即被告人赔偿、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穷尽后,国家才给予补偿;适当性原则,即救急不救贫;公开原则,即制度、程序及资金的管理应公开;及时性原则,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救助。樊崇义认为,在吴江市检察院提出的“公开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促进社会和谐原则、保障人权原则”等原则之外,应再增加申请原则,即只有申请才启动补偿程序;紧急或必要性原则;一次性原则,即国家只给予一次性补偿,之后不再追加补偿。

  关于救助主体。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救助或补偿的主体是国家,公、检、法或其他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履行具体的职能。有代表提出,救助工作将来可能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运作,目前可以由公、检、法等机关分工协作,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规律协调开展。但也有代表认为,救助不宜按照诉讼阶段划分责任,因为未侦破的案件占多数,这部分案件的被害人显然不能都由公安机关来救助。也有代表提出,由于不捕案件最终要由公安机关撤案来终结程序,因而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救助被害人。

  关于救助范围和条件。一些代表对被害人的定位及界定提出了意见。多数代表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检察机关应当救助的对象是因犯罪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樊崇义认为,首先要承认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树立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执法理念,落实好国家补偿或救助。在被害人救助的范围方面,要将对被害人本人的救助与对其家属、近亲属等连带关系人的救助区分开来,后者的救助工作应当交由民政部门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认为,获得国家补偿应当作为被害人的一项权利,其主张权利的条件可以归结为两条:一是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在经济上受到了严重损害,二是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从加害人或其他责任方那里得到赔偿。

  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则认为,检察机关的救助条件可以列举为四条:一是诉讼在检察环节终结的案件,二是犯罪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三是被害人没有得到必要的赔偿,四是被害人生活困难。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卫平认为,对不捕案件和不诉案件被害人的救助条件应当区分表述。被害单位是否也属于可以救助的范畴,应当进行界定。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山东省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王环海提出,人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把握合理性与正当性,明确排除救助的依据是什么,坚持针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权利来进行救助,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代表则指出,如果被害人受犯罪损害前就生活困难的,不属于司法救助的责任。

  关于救助方式。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认为,救助的主要方法就是经济救助,法律援助方面已有专门的相对成熟的体系。对于被害人相关权利的救助,应把握适当的尺度,不要过分鼓动被害人行使某种权利,否则会与国家权力包括检察权的正当、公正行使相冲突。

  有代表指出,支持被害人起诉特别是派员出庭会产生检察官角色如何定位、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与被害人意思不一致如何协调等一系列问题。有代表则认为,支持起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依据,完全可以探索,但是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注意与法律援助的关系,避免介入过多;二是一般不要出庭,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关于救助时机。有代表认为,在诉讼阶段终结、案件有实体结论时,才能进行救助,因而不捕案件还不宜考虑救助补偿问题。有代表则认为,基于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可能死亡等具体情况,诉讼程序终结不是判断是否给予救助的主要标准。有代表提出,应根据简便有效的原则进行救助,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再专门进行救助,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关于补偿或救助金额。陈兴良认为,国家补偿不是代为赔偿,把赔偿得不到的作为补偿数额,会增加国家的负担。应当坚持补偿义务与补偿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目前应限于解决被害人当下生活困难即可。谢鹏程认为,对被害人的经济救助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赔偿,即由国家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国家补偿,即补偿加害人赔偿与被害人直接损失的差额部分;三是国家救助,即保障被害人最低生活需要。目前我国应处于第三个层次。一次性救助标准可以考虑直接损失、被害人正常生活必需补助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三个量,乘以一定的地区发展系数,在最低1000元和最高5万元的额度内操作。

  关于资金来源与管理。有代表提出,国家补偿或国家救助,是一项统一的国家制度,资金来源应制度化,由国家财政支出,并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发放。有代表则明确提出,作为国家责任、国家制度,应由中央财政提供资金,而不能让地方财政承担。有代表认为,按照国家惯例是采取基金管理模式,如果检察机关运作,可以考虑纳入检察官协会管理。有代表提出,资金管理应透明公开,接受有关机关和社会监督。

  关于救助程序设置。陈兴良提出,救助程序的核心是申请程序,包括对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应建立相应的复议制度,给予被害人充分的救济权。在审批时间上要体现及时补偿的原则,规定具体时限,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有代表认为,应明确申请的条件,案件在哪里了结向哪里申请,由有关司法机关对申请进行实体审查。有代表则提出,作为一项地方性的试点制度,在程序上不要过于复杂,把握一个主动性原则即可。有代表则认为,现在一些地方试行的告知制度、申请制度等具体制度,是将来立法在程序设计上需要考虑的。

  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工作机制

  樊崇义提出,检察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应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二是与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的关系,三是与支持民事起诉的关系,四是与公安、法院救助的关系,包括机构设置的问题。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认为,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涉及的内容非常多,有的通过现有机制就能够解决。在配套机制方面,要立足检察职权,挖掘现有的法律资源,如支持起诉等;要符合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要关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具体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内部分工配合机制,二是救助事项告知机制,三是检调对接机制,四是救助方式选择机制,五是追偿机制。有代表认为,在目前暂时由公、检、法等不同部门进行救助的情况下,应与财政、民政部门管理权限挂钩,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有代表则提出,针对公安机关撤案及检察机关的不诉案件,应建立听证等监督机制,给被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

  建议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国家补偿、救助制度

  关于立法模式、发展方向。尹吉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应纳入行政法的民政救助法律体系中,实行由政府主导、民政主管、各部门协助、社会监督的运作模式,由公、检、法机关进行确认,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对此,陈兴良认为,救助刑事被害人属于司法补偿,要专门制定一部《国家补偿法》来加以确认,即在司法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由于他人不法侵害或其他原因,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以致生活难以维持,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对刑事被害人及民事、行政司法中经济较困难的有关当事人的补偿。樊崇义则认为应该制定的是《司法救助法》,理由是现阶段“补偿”还不能一步到位,定位为“救助”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关于救助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湛中乐认为,目前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国家赔偿属于相对责任,国家补偿尚缺乏法律规范。根据“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和“国库理论”,公民作为纳税人,应当生活在生命财产受到有效保护的环境里,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先进标志。被害人救助体现对各利益群体的兼顾,体现国家的服务责任,应当通过法制化上升为法定义务。

  有代表认为,赔偿和补偿,是与国家责任联系在一起的,而国家救助,则主要是基于国家道义责任,是国家保障最低生活条件这样一种责任。有代表则明确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基础应是国家责任和社会契约论,因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垄断了公权力,就有保护公民不受侵害的义务,公民在受到侵害且得不到其他渠道赔偿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给予补偿。也有代表提出,把对被害人的补偿作为国家责任和社会道义(福利)都有道理,但均无法独立支撑这个制度,如是国家责任,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力完全负担,如是社会道义(福利),则混淆于其他社会福利,丧失制度独立价值和存在必要性,对于我国而言,比较可行的是把两者结合起来。

  樊崇义提出,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设计的理论基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人权论或诉讼伦理基础,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二是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并重的观念;三是刑事诉讼从长期的权力责任的观念逐步转向权利保障的观念;四是保障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并重,树立平衡理念。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