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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还是“功利”诉讼

  长途客运站售车票搭售乘客意外保险,中国人寿被律师诉上法庭近年来,类似的“公益诉讼”接连发生。但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1元保险惹官司

  因认为长途客运站在客票销售过程中,搭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销售行为,且保险存在内容违法情形,律师李滨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


  2月18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李滨称,2007年11月11日,他到天津出差。在购买汽车客票时,客运站多收了1元钱,同时随票付给他一张中国人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因发车在即,李滨来不及多看,就匆匆上了车。

  李滨后来发现该保险凭证实际上是一份保险人为中国人寿的保险合同。该合同的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

  李滨调查后发现,该保险凭证没有留存李滨的任何信息。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一旦保险单毁损、灭失,作为购买保险人的李滨,根本无法获得任何理赔……

  李滨说:“1元钱的保险是客运站利用运输企业的强势力量强迫乘客购买的。1元钱不是个大数目,很多人不愿意为了这1元钱与客运站发生争执,一般也就忍了。中国人寿正是利用大家不愿找麻烦的心理,获取了不当利益。而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购买了保险的乘客根本无法获得赔偿。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被告中国人寿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李滨出具的保险凭证并不能证明是客运站强制搭售的行为,如果乘客不自愿购买保险,可以拒绝,客运站不会强迫乘客。而且,客运站售票窗口下方都明确张贴了“保险1元,自愿购买”的字样。同时,该保险单独收费,有单独的保险凭证,如果乘客不愿意购买该保险,完全可以按照售票窗口的提示不购买。客运站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或强制性的措施要求旅客必须购买。此外,保险公司会留存乘客所购保险的存根,因此并不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息不全、无法理赔的情况。

  法院没有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李滨律师。李滨说,自己起诉中国人寿是在进行“公益诉讼”。他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在卖保险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必然会影响不特定的普通人购买保险的意愿。但保险具有转嫁风险的社会功能,如果大家都不愿意购买保险,必然会影响各种风险的分散,一旦发生意外事件,不仅不利于受害者弥补损失,也会加重政府的责任。

  李斌告诉记者,正是保险公司自身存在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限制了广大消费者充分释放保险需求。为了纠正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才起诉了中国人寿。

  律师是为出名才“挑事”?庭审后,记者在法院外随机采访了一些路人。

  有人认为,这样的诉讼很“无聊”,不过是某些律师为了自己出名,刻意制造新闻而已,是为了自己出名才“挑事”。与其说是“公益诉讼”不如说是沽名钓誉的“功利诉讼”。

  也有人说,这样的诉讼挺有意义。要是没有这些“找茬”的律师,就没有近年来的郝劲松诉铁路票价春运涨价案、银行收取跨行查询费案等的出现,很多老百姓“敢怒不敢言”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被纠正。打官司毕竟是很专业的事情,让不懂法律的普通人为了1元钱打官司,根本不可能。律师出面打公益官司,赢了大家受益,是好事。

  针对类似李滨诉中国人寿这样的案件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的问题,记者也采访了有关的专家。

  专门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常廷彬说,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对于公益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任何人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执时,都可以提起诉讼。据此,我们可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都是私益诉讼,而不是公益诉讼。因为提起诉讼保护的不是公益,而是私益。

  “从国内、国外两方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李滨进行的诉讼不是公益诉讼。真正的公益诉讼,其根本的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公益",而不是为了"私益"。”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私益”,即便案件本身能够对立法、司法、社会管理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这类诉讼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

  长期从事公益诉讼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贺海仁则认为上述案件属于公益诉讼。

  贺海仁说:“我认为公益诉讼的本质在于确定一个制度是否正义,而不在于案件是以谁的名义起诉。如果诉讼涉及到一个非正义的制度,而这一制度事实上关涉到所有的人,就是公益诉讼。如果上述案件中的捆绑销售保险是一个非正义的制度,律师一旦胜诉,将使所有消费者获益。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认为该案属于公益诉讼。我也支持律师的做法。”

  对于一些人认为“进行公益诉讼的律师不过是为了出名”的说法,贺海仁认为,做公益应该不问动机。只要在结果上,是为大多数人谋取了利益,就应该属于公益诉讼。“"英雄不问出身,公益律师不问动机"。一个人是为了出名而做善事,总好过什么也不做的人。”贺海仁说。

  常廷彬还认为,律师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提起所谓的“公益诉讼”,从法律的角度看是无可厚非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从一些案件的结果看,确实对有关单位管理、服务的改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法治的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认为,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的。”

  公益诉讼处于法律真空

  近年来,关于公益诉讼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益律师也不断走进人们的视线。但事实上,对于什么是“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定义也不一致。

  常廷彬说,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改,但却没有涉及公益诉讼的问题。可以说,公益诉讼目前处于法律真空。

  常廷彬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的规定上应注意三个方面,第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社会组织和公民为辅的起诉主体机制。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如消费者协会等具有保护某一特定人群权益的团体。第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各自能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如对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环境污染以及涉及不特定人的利益等案件,检察机关应有权提起诉讼。对于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协会应有权提起诉讼。第三,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如管辖权、诉讼费用等。

  贺海仁说,目前,我国尚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义,关键是大家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还没有一致看法。所谓“公益诉讼”,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完成这一过程,如果一个案件进不了诉讼程序,就无法形成诉讼。目前,某些法院对公益诉讼采取排斥态度,使得一些公益诉讼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贺海仁建议,法院对公益诉讼应该采取宽容态度,让公益诉讼案件化而非事件化,与公益律师共同来“试验案件”,从而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

  公益不问动机

  伟杰

  时下,做公益大有形成社会潮流之势。广告有公益的,歌曲有公益的,事业有公益的,诉讼也有公益的……

  公益广告大家都在电视里看过,凡是劝人向善而不宣传某种产品的广告,往往是公益广告。比如,鼓励大家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广告就属此类。

  但是,细心的观众也会发现,公益广告在结尾的时候,一般都会出现某广告公司或者是某单位的名称。有人就会说,公益广告说到底也不公益,不过就是某些企业或单位在做形象广告罢了。这种批评,就如批评公益诉讼的律师一样。

  面对这样的批评,我们是否应该冷静思考,有多少人能够花钱劝人向善?正如有多少人能够拿出时间、精力、金钱打官司,让公众受益?

  人们曾经习以为常的不合理现象,诸如每到春运,铁路客票就涨价;牡丹交通卡丢失要交纳100元的补卡费;牙膏上“到处盖章”的全国牙防组等等,若不是有了那些打公益诉讼的人,这些现象会自动消失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也正是因为这些现象的纠正,使老百姓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至少,在这两年的春运中,大家买火车票能实实在在地省钱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再去拷问那些打公益诉讼的人,他们的动机到底是为了沽名钓誉抑或是为大家做好事,似乎意义就不大了。

  做公益不问动机,也不用问动机。只要一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了有利于社会或者有利于公众的事情。因为他做了公益。即便是为了出名,顺便做了公益,那也无可厚非,至少人家曾经作了公益,对社会有了贡献。这总比什么都不做,还总是对做公益者的动机进行探究的人强。谁都知道,说总是很容易,做却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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