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分获1年至20年徒刑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
晨报临汾讯24日上午,山西临汾市对洪洞“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处罚金1.852亿元。
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但人们无法忘却惨痛的“12·5”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民营新窑煤矿发生死亡105名矿工的特大爆炸事故。
数千干部群众听公审
公判大会在临汾市体育场召开。早8时30分,临汾市区大雪纷飞,但市民仍持续不断走进体育场。当地政府为了严查重处这起惊动举国上下的特大矿难事故,教育全社会,特意在临汾市公开召开公判大会。来自十七个县市的政府部门、乡镇基层干部赶到临汾市体育场参加这次公判大会。10时左右大会开始时,体育场已聚集了数千人。
直接损失427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9号煤层,该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孔惠平用电话向王东海汇报,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孔便与他人商议自救。盲目将煤层密闭打开,致使风流短路,发生事故。到12月6日凌晨4时,孔惠平见事态无法控制,用电话报了案,延时5个多小时,但此前已有工人向110报警。孔惠平等3人盲目组织人员施救,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俊强受孔惠平的指使,将该公司部分过磅单及票据全部烧毁,并将外欠账和支出账及收入条据藏匿;王宏亮和孔惠平商量,由王宏亮将2002年至2007年经营煤矿期间的部分会计资料销毁。
经调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只允许开采2号、3号煤层。2004年初,孔惠平在生产中发现可以越层非法开采9号煤层,在征得王东海、王宏亮同意后,决定由高建民全面负责9号煤层开采。为逃避打击,在9号与2号煤层间建有密闭,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在9号煤层进行非法生产。该公司于2005年1月、2006年7月受到洪洞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的处罚,但仍弄虚作假,继续非法生产。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可采量为60余万吨,价值总额为1.4亿余元。
2004年,孔惠平向王东海、王宏亮提出公司正常供应的火工品不够用,王东海、王宏亮同意从黑市购买,私自设立5个存放非法火工品的炸药库。到2007年12月案发时,该公司共非法买卖炸药30750公斤、雷管23000枚。另外,该公司法人代表王宏亮为达到偷税的目的,故意指使会计做虚假的纳税申报。经税务部门鉴定,2005年至2007年11月共偷税900余万元。
煤业公司被罚1.852亿元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以及王东海、王宏亮等1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藏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亿元。被告单位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3名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炸药物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
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14年;被告人王根虎、高志成、杨新锁、孙国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俊杰、任天会、乔乡成、任杨虎、侯红记、张景学、郑俊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藏匿销毁会计凭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免予刑事处罚。北京晨报
《山西晚报》、《山西青年报》供稿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