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2月25日电(记者任硌)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同事之间开玩笑致其中一人摔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法院判决驳回了摔伤者要求同事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2007年4月13日16时,攀枝花市某公司职工张永国在公司的澡堂洗澡。同事张明开也来洗澡,张明开走到张永国洗澡处,打开张永国洗澡水的冷水开关,冷水淋到了张永国身上,张永国为躲避冷水而滑倒。张明开见张永国倒地,想上前拉张永国,自己却滑倒在地而受伤。张明开受伤后,于同年4月17日到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出院。经医院诊断,张明开左侧股骨颈基底骨折。张明开为疗伤花费1万余元。事后,张明开找到张永国,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张永国拒绝。
事后张明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永国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多元。
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明开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因被告张永国的侵权行为造成,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永国在原告张明开受伤这一过程中,被告张永国有过错,故对原告张明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明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