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非亲生怒告第三者
要求赔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婚外恋”是杯苦酒。在知道女儿非亲生的情况下,被戴上“绿帽子”的陈强(化名)忍受不了流言蜚语,不仅跟妻子徐花(化名)离婚,而且将情敌即第三者苏伟(化名)告到法院,要求苏伟赔偿精神损失费。
德化法院日前审结这起“婚外恋”引发的系列官司,备受道德指责的苏伟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付出充当“第三者”的代价:赔偿陈强5000元。
红杏出墙生下女儿
陈强和徐花夫妻是德化县某村村民,徐花患有眼疾。这是个偏远的贫穷的山村,出外打工成了大部分年轻人实现致富梦的方式。
2004年上半年,夫妻俩到德化城关打工,并向苏伟租房居住。房东苏伟之前因感情破裂已和妻子离婚。同处屋檐下,徐花与苏伟抬头不见低头见。后来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徐花怀孕了。
2005年11月25日,徐花到医院生下了女儿小艳。小艳的到来,并未给作为父亲的陈强带来太多的欢乐。经医院检查,徐花患上难缠的性病。这对陈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陈强很清楚,自己清清白白,并没染上这种恶疾。
徐花不得不承认,自己跟房东苏伟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女儿也不是自己亲生的了?”“怎么办?”陈强很是矛盾,妻子也觉得理亏,再说这是丑事,不能过于张扬,只要苏伟拿出钱给徐花治病,这丑事就不要传出去了。感到理亏的苏伟也想花钱消灾,拿了一笔钱给徐花治疗性病。
情妇向情夫讨抚养费
但这事只是刚刚开头。徐花认为,自己是与苏伟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下了小艳,那么苏伟就有义务抚养小艳,于是徐花要求苏伟支付生活费等。然而,苏伟断然拒绝了。
看到讨要无果,2006年10月,徐花母女向德化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艳系她与苏伟的非婚生女,并要求苏伟承担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小艳独立生活止。徐花在庭审时说,自己是跟苏伟发生性关系生了小孩,然而,苏伟虽然承认跟徐花睡过觉,但坚决否认小艳是他的亲生女儿,更不可能付抚养费。
那么,小艳到底是不是苏伟亲生的?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只好委托司法机构进行亲子鉴定。2006年12月,经司法鉴定,确认了小艳系苏伟与徐花的孩子。2007年2月,德化法院作出判决,小艳由母亲抚养,苏伟每月支付给小艳抚育费300元。
无脸见人妻子提离婚
妻子打官司的过程中,陈强就忍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特别是司法鉴定后,陈强就经常听到有人在背后议论他、讥笑他,称他戴了“绿帽子”,致使他在亲戚朋友、工友、邻里之间抬不起头。
精神压力越来越大,陈强变得非常压抑。夫妇俩也常为此事发生争吵。日子没办法过下去了,只得各自租房居住,夫妻感情逐渐疏远。
经过一番折磨后,2007年6月,同样备受指责的徐花也感觉无脸见人,不得不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陈强离婚。经德化法院调解,一个多月后,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向情敌索要精神损失费
虽然离婚了,陈强还是得忍受着流言蜚语,他感到很窝囊——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还帮人家抚养了那么长时间。陈强觉得,导致他们夫妻俩婚姻破裂的第三者苏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7年6月,在还未离婚前,陈强与徐花将苏伟告上法庭,要求苏伟偿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9193.39元,并要求苏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者名声财产双受损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已确认苏伟是小艳的生父,苏伟对小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在婚外情中充当第三者若造成他人家庭破裂并导致离婚的,作为有过错的第三者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陈强的精神创伤和痛苦是徐花和苏伟共同过错行为所致,应共同赔偿。
日前,德化法院作出判决,苏伟应偿付给陈强代垫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计人民币5445.8元。苏伟应赔偿给陈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当然,经过一番折腾,苏伟和徐花最终也没走在一起。(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曾宪铸 张艺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