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红河县50多公里的浪堤乡鼠马街上有20多户人家,这里的大部分住户都是从周围山村搬过来的群众。就是在这个平静的村子,却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灭门惨案。当地一户人家6口人被杀了5口,只剩下一个4岁的男孩。
记者昨日从红河州公安局获悉,该案已经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已经落网。
然而,对于此案中惟一的幸存者,4岁男孩兵兵来说,要面对的各种问题才刚刚开始。未成年的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收养他的叔叔接下来要面对什么问题?该案遗孤应该享有哪些权利?4岁的兵兵应该如何维权?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应该如何对4岁遗孤进行救济?
案情回放 今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强向被害人李贵和借了1700元钱,两人约定2月21日还款。可到了还款日当天,李强只还了李贵和1000元钱,对此感到不满的李贵和便与李强发生了口角,李强于是怀恨在心。
当晚,猜测李贵和身上有钱的李强,把李贵和骗出来后,在行驶着的三轮摩托车上,用铁锤将李贵和打死。不仅如此,打死李贵和后,李强又来到李贵和家,以买油为名,骗出了李贵和的妻子钱合巴后,用铁锤打死了她。之后,丧心病狂的李强陆续将李贵和的两个女儿和年仅3个月大的儿子打死。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强已经落网,红河县民政局进行了相关慰问,浪堤乡政府也准备将兵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但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遗孤的收养问题 法律专家认为,就兵兵自身来看,虽然目前暂时由其叔叔代养,但如果要与叔叔建立法律上养父母养子女关系,成为正式的收养关系,还要根据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才可以。另外,《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一般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何继承父母遗产 对于兵兵父母生前经营的小卖部,以及一家人之前居住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将由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者夫妇四个孩子,只有兵兵幸存,所以此案中死者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是兵兵以及死者夫妇尚健在的父母亲。几名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为兵兵年龄尚小,所以其继承的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但由于兵兵父母双亡,没有法定代理人,其收养关系也尚未确定,所以目前其继承的遗产也只能由代养人暂时代管,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有监督的权力。
如何向凶手索赔 另外,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李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经过调查将被提起刑事诉讼,5名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首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此案中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者的遗孤兵兵以及死者夫妇的父母亲,如果兵兵的收养人正式确定,其养父母也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作为原告起诉。
其次,索赔的项目根据《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死者的遗孤兵兵失去了全家亲人,除了主张5位亲人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还应当主张自己今后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周书颖王熠) (来源:云网-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