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低保对象每月补贴15元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要求
新快报报讯 (记者 张薇 通讯员 粤民宣)昨日,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调整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发放临时补贴等工作。
据悉,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广东已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对城镇低保对象增发物价补助。通知规定,从2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从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2008年1月增加的补助金在2月给予补发。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同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补助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通知要求,珠三角各市、县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恩平市的资金,省财政按省政府确定的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资金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城镇补助40%,农村补助60%,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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